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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合伙企业利息收入单独分配至个人合伙人的范围

合伙企业利息收入单独分配至个人合伙人的范围

 1、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中“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填表说明,相关记载为“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当中经营所得也包“利息收入”。
请问:
1、计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汇总分配的利息收入有哪些?是否仅为合伙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2、合伙企业利息收入单独分配至个人合伙人的情形有哪些?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包括合伙企业购买国债等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借款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
3、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外投资分回”应如何把握?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关于兼职扣税问题

关于兼职扣税问题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一家公司做兼职,薪资21/小时,每个月都能有2000+得收入,但是公司有超800部分扣20%得税,我在个人税收app上查询不到,薪资起始日是从18年11月开始到目前为止除了寒暑假不上班 均有工资且缴税

关于查询不到缴税记录是否正常或者可以退税?

回复如下:

2019年之前的个税完税凭证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途径一:打开支付宝APP,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浙江税务中的“个税查询” ,查询个税缴纳情况(2016年-2018年)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公司发给确诊新型冠状病毒员工的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发给确诊新型冠状病毒员工的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我司是超市。我司员工因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对其生活造成了困难,我们公司会对员工发放一个月的工作作为其生活补助。
请问这部分补助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第三条规定,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新冠状病毒口罩捐赠没有发票

新冠状病毒口罩捐赠没有发票

本次疫情,我们采购了口罩通过红十字会、商务局捐赠了。但是没有采购发票。我们凭什么入账?

入账依据是什么?依据私对私转账凭证入账?

答复如下:

  针对您购买口罩的行为: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建安企业外地预缴增值税问题

建安企业外地预缴增值税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鉴于当下疫情,为了避免或尽量减少人员流通,对于本月建安企业到外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等税费是否有变通的处理方式?盼复,多谢!

答复如下:如果您属于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交相关税费的情况,项目地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预缴增值、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地在省外的建议您咨询项目地税务机关是否有其他申报方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疫情原因网上办理税务逾期事宜吗?

疫情原因网上办理税务逾期事宜吗?

您好!我是厦门格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1350203065855413X)的办税员,于2020年1月17日到柜台办理2019年第四季度办税逾期事宜,现在进展如何?可以到柜台办理了吗?现在是特殊时期,可以网上办理吗?

答复如下:

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进度。另外,全市各办税服务厅暂停现场上门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可以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具体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大宗物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还有50%的减免政策吗?

大宗物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还有50%的减免政策吗?

 大宗物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还有50%的减免政策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文件中按照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款在2019年12月31日已失效,目前尚未收到新文件,因此,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

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

电子税务局开通了自然人代开寺值税普通发票业务,减少了纳税人去大厅开具的问题,请问是否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样就减少了邮寄的麻烦了。

答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代开发票种类:

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暂不支持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从业人员少于30人的小微企业,在2020年是不是免征残保金?

从业人员少于30人的小微企业,在2020年是不是免征残保金?

 从业人员少于30人的小微企业,在2020年是不是免征残保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规定: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疫情影响,2月开具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1月的销项吗?

疫情影响,2月开具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1月的销项吗?

受疫情影响,1月份未及时取得发票的,2月开具的进项发票 可以抵扣1月的销项吗?

答复如下: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暂无文件明确,建议您近期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最新文件”。

  友情提醒: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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