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开具的发票不正规请问怎么办?既没有写手表品牌,也没有写型号。
复如下: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如您收到的发票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您可要求开票方进行换票处理。
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和备注栏填写哪些??望解答,谢谢!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经营人需要办理什么流程?需要注销嘛?还是直接工商局变更就好?
答复如下: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无需提供材料)。
国务院发出了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请问2月个税申报是否延长?
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我司给一个总分机构租用厂房,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目前惠州分公司(独立核算/就地缴纳税金)在该租赁地址办公及生产并销售中。这时开具发票要给总公司开具?还是分公司开具?其原因是?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按规定林口县医院副高职以上医师退休后直接返聘任职至70周岁,开绩效工资已十多年,不到起征点,2016年开始扣个税,经咨询,黑龙江010197号客服(坐席号830)咨询员答复;“对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投诉后,《国家税务总局林口县税务局林口税务分局《关于林口县人民医院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答复》:“林口县医院:你院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才知是按劳务报酬扣的税,依此再咨询,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再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再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说的税。已按规定返聘十多年为单位创造效益开绩效工资构不构成长期或连续实质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符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按劳务报酬计税符合《个税法》和【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吗?请明确清楚指教。
我经营一个人独资企业,并取得了企业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上个月我注册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现在的问题是想将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产权转移到一人有限公司的名下,要交哪些税?
答复如下:
一、销售方涉及:1、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缴纳)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个人所得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4、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5、水利基金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6、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
二、购买方:契税 3%
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建议您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具体判断,
您好!有两个问题想咨询:
1、2019年度既有境内综合所得,也有境外综合所得,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进行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将境内与境外的综合所得一起合并进行汇算清缴?还是只需要就境内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2、2019年度既有境内经营所得,也有境外经营所得,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间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将境内与境外的经营所得一起合并进行汇算清缴?还是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对境内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境外经营所得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进行申报纳税?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中,对于企业集团、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税务这边如何界定?有哪些税务文件予以规定。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范围内。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若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晚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应在2019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是指在1月份确认免税,2月15日前申报免税,还是在1月15日前申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