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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济南市政府发给个人的安家补助和工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济南市政府发给个人的安家补助和工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济南市政府发给个人的安家补助和工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需要落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提供的资料判断是否符合以上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小规模公司增值税认定标准

小规模公司增值税认定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这个政策里面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每年的1-12月还是指连续12月,销售额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关于自然人减资、撤资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关于自然人减资、撤资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上次通过留言已反馈了减资和撤资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你们的答复,认为应按41号文来处理,按终止经营处理,缴纳个税。但为什么增资却不按转让处理呢,因为增资时股权比例相应的也转让了啊?比如,原A公司为B自然人100%控股,后C自然人增资进来后,B与C各占50%,那B不是也相当于转让了50%吗?这与减资、撤资有什么区别呢?

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第二,关于增资的情形,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有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开具蔬菜发票票面税率选择

开具蔬菜发票票面税率选择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蔬菜零售,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票面选择哪个税率?票面税率选择百分之三还是0税率?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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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取得土地出让的土地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是否计入契税收税

竞拍取得土地出让的土地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是否计入契税收税

 我公司近期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土地,在办理契税和印花税缴纳,耕地占用税是否计算入土地成交价款总额内?当地税务告知计税,必须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缴纳计算=(土地成交价格+耕地占用税)*应征税率,这样是否合理?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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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银行回单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公积金银行回单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我司经咨询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及银行,企业公积金缴存只有银行回单,那企业记账时仅凭银行回单计入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请问该笔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还需取得其他相应凭证?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董事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增值税?

董事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增值税?

 公司外聘独立董事,每月支付1万元的报酬,该独立董事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增值税,我司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我司未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一定要有增值税发票才能扣除该笔董事费的支出?以上问题对应的法规是哪几条?

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若该外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报酬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该独立董事为境内个人,则贵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若为境外个人,则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若该外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报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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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的企业接收了北京的企业开具的分割单,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湖南的企业接收了北京的企业开具的分割单,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湖南的企业与北京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一个项目,因湖南的企业信用额度不够,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北京的企业办理所有的保函业务,保函费用二家平均分摊,现北京的企业已经向银行缴纳了保函手续费,并已经开具了服务名称为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请问湖南的企业接收了北京的企业开具的分割单,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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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山东省临沂市某建设工程(执行增值税一般计税)于2016年8月完成公开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约定执行同期税率11%,同时合同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完成工程量的50%,付至合同价款的30%,完成工程量的70%,付至合同价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0%,余款待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于2016年10月竣工且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但竣工后因各种因素,导致工程于2019年6月才定案结算完成并取得正式结算报告书,结算时建设工程税率已调整为9%。本工程自开工至结算完成期间一直未拨付工程款。中标施工单位为税务机关核定的一般规模纳税人。
请问,本工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确定为2016年?还是2019年?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固定资产转卖该笔业务如何申报增值税?

固定资产转卖该笔业务如何申报增值税?

我公司销售一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固定资产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税率,金额11250924.53,税额337527.75。请问该笔业务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行第1、2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5、21栏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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