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物业公司,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征的通知】(2016)45号规定上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至厦门市环境卫生中心,环卫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向我司返还代征手续费(上缴额的4%),请问我司要如何开发票,?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因此,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
请明确解答可以或不可以,如有明确条文请列示,谢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你好,请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股东取得的火车票或者是飞机票的行程单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补充说明: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没有在公司申报工资薪金)
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0排量到1.5排量车船税标准不是300元吗 我怎么需要缴纳603元的费用?
答复:
您好,如果是福建省车辆车船税按以下文件规定标准征收。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 号):“第三条 本省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
第七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某个人于2003年取得4亩商用地所有权并取得土地使用证,由于政府原因该地一直未开发,2018年政府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并在其他地方用相同面积的一块土地与其置换,互不支付补偿金,请问与政府置换该土地是否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其征或不征税的税收政策依据是什么?其个人于2003年——2018年期间是否应补缴土地使用税?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钢结构公司,可经营钢结构的制造、销售。我司与一外贸公司达成初步协议,销售一套钢结构厂房的全套部件给外贸公司出口往非洲。外贸公司的出口品名为钢结构厂房,因退税需要外贸公司要求我司开立品名为钢结构厂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我司并无钢结构厂房的施工资质。外贸公司称此钢结构厂房是出口用,对销售单位无施工要求。请问我司若开立品名为钢结构厂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项目:37.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你好,同一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转让将孙公司转为子公司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明文规定,谢谢!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需替员工代缴个税吗?
2、车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怎么算法?文件是哪个?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单位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应由单位办理扣缴申报。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