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三月
办税百问

汽车零配件再制造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汽车零配件再制造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我司是从事汽车零配件(如:汽车发动机电脑板)再制造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旧件多半从个人收购,所以对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旧件经由我司再制造销售出去却是13%的增值税,这样税负率很高,请问目前有这一块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园林绿化企业能否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园林绿化企业能否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由于公司需要购买农民个人的不同树种树苗,需要频繁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这需要用到农民个人的身份证原件,造成实际工作中诸多困难,请问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具体操作和资料如何?电子税务局发票模块好像找不到能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但是按照国税平台另一篇留言,确实特殊情况可以申领收购发票,由付款方开发票给收款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因此,如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上述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有关发票票种核定的资料及流程,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栏目查看“发票票种核定”的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混凝土分公司独立业务能不能开13%专票?

混凝土分公司独立业务能不能开13%专票?

混凝土总公司3%简易征收、分公司13%(营业执照上注明非独立核算,电子税务局申请为独立核算)总公司、分公司业务各自开展,税务局2种意见:总公司3%、分公司3%;总公司3%、分公司13% 请问:混凝土分公司到底能不能开13%专用发票,也就是总公司3%、分公司13%这种方案可以?(注:总分司、分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只是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生产线有分开)


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有关国税总局公告2019 31号第六条的疑问

有关国税总局公告2019 31号第六条的疑问

请问国税总局公告2019 31号第六条里所说的“承包舱位”的定义是什么?如果向托运人收取的价款包括运费、代理报关费、操作费等,是否所有的收费都适用“交通运输服务”还是分类(运费适用“交通运输服务”&其他适用“经纪代理服务”)?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免税发票的抵扣

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免税发票的抵扣

我公司取得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产品发票,注明免税字样,请问能否进项税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关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界定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关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界定

我公司是母公司的分公司A,因业务需要,同属于母公司的另一分公司B的员工需要在我公司报销,请问该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的火车票是否可以在我公司进项税中抵扣。31号公告中所指的“本单位”是不是以“纳税主体”进行界定。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国税定额发票使用行业的相关规定

国税定额发票使用行业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附件1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将定额发票的使用对象限定于在税控收款机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设置定额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基数是扣除个人缴纳社保之前的还是之后的呢?

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基数是扣除个人缴纳社保之前的还是之后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房产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房产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房产税,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享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增值税零税率优惠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享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增值税零税率优惠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依法享有增值税零税率的优惠政策,请问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10.转让技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因此,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另外,有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及“出口退(免)税备案”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认定管理”的“其他事项认定”及“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347348349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36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