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经营租赁,并对营业场所进行了装修,涉及装修费用一千万,现在有零星的装修费用来了发票,那么我想问一下大额费用按3年以上摊销,那么小额的装修费用金额在5万以下,且多为零散的建材购买,那么这些零星的费用可否在发生的当期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1.合肥地区实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综合税率征收税款,是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
2.2016年第59号公告“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现国税函〔2004〕1024号,已全文废止,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报送哪些材料?有无政策依据?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016〕47号 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纳税人在2017年将2011年从政府购入的土地和自建的房屋转让给其他一家企业,计算销售额时是否可以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对于按照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等的需要,政府按规定发布征收决定征收土地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目的主要是收回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单位收取的各类拆迁补偿(房屋补偿、奖励、补助、青苗补偿等等)都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各项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若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37项的规定,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即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见字好!请问《国税函 【2002】 802 字 》规定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票给购货方。这里规定的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适用于提供销售服务的情形?即分支机构提供服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是否适用于该文件,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2002〕802号此文件是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问题,主要是针对销售货物的文件。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及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招拍挂中约定的竞得人与一级土地整理单位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支付土地及村民安置房等前期费用,竟得人向一级整理单位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应取得何种合规票据?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平顶山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请问老师2012-2019年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多少?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数据统计发布工作由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其提供给税务部门2012-2019年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年的数据为:2012年,3291元每平方米;2013年,3729元每平方米;2014年,3892元每平方米;2015年,4209元每平方米;2016年,4271元每平方米;2017年,4704元每平方米;2018年,5273元每平方米;2019年上半年,5436元每平方米.
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税务局未出具已抄报税证明,但是出具了完税证明及纳税证明,购方单位能否根据完税证明及发票复印件作为凭证认证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栏目查看“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三、根据《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另外,如需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措施,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市局频道->广州->工作动态->专题专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政策文件->地市(区)文件”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税务局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通知》(穗税发〔2018〕20号)的相关规定。
如果您是收款方(房开公司)主要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果是付款方契税库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