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8年1月销售一批货物给客户,同时开具发票申报纳税,但是客户一直拖欠货款,最终通过申请仲裁,2019年8月仲裁裁决结果为:购货方支付给我们违约金、承担律师费等。我们收到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开具发票需要按照17%开具还是按照13%开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则应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则应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2019-09-24 13:30在浙江君尚饭店停车,车费30元,支付宝订单号2019092422001477240506819626,支付宝和商家都不愿开发票。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与上次提交的相同(或我们已经答复了),请您等待我们的回复(或在您的用户页面中查看上次问题的回复)。谢谢!”
根据厅字(2019)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
如果按照国税函[2008]723号的有关规定,该部分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发放,则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窃以为不妥,因为国企混改是将企业社会养老职能剥离回归政府和社区。如将多年养老金性质的统筹外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等于对退休人员的养老福利进行扣减,有悖混改初衷。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企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销售旧货放弃优惠,是否可以开具专票,如果不可以开具专票,是否有相应政策文件,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 116号中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请问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手续时间点是如何确认的?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时间,还是投资新设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开发商代申报缴纳契税1.5%,是当日办理完结吗?办理完结后我就可以向开发商要回多收的1.5%么?(开发商预收了我3%的契税,这个有依据么?我是首套一手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若税务机关委托开发商进行代征契税,具体征管操作及办结时间建议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个人和A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代销A公司生产的保健品,协议规定A公司须按代销金额的5%支付给个人代销费。但是,在个人租好店面并预付店面押金后且在代销业务尚未投入运营时,A公司违约终止代销协议,并按规定支付给个人违约金9万,请问个人收到违约金收入须缴纳什么税收?
若业务未发生而支付的违约金,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是一家民办中专学校,与其他大专院校搞大专和本科合作办学,属于成人学历教育,取得的学费分成收入是否属于提供学历教育的免税范围、或是其他优惠减免。运作流程是这样的,由我单位负责招生、提供场所以及大部份师资、组织考试等工作,学费由我单位全部收取,收取后全额转交给其他大专院校,大专院校再根据约定的比例返还给我单位,学历证书由大专院校颁发。
以上问题本人于9月17日提交过,到现在未收到答复,不知是什么原因。因时间急,再次提交,恳请回复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