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问题咨询: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方面的规定有些不合理,我这边客户有张几百块钱的一张发票丢失了,当地税务局让客户去自己主管局办理登报挂失和罚款手续,这太bu合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开具一个已报税证明和再复印一下卖方发票记账联即可了,专票都人性化处理了,普通发票怎么还那么bu合理,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不可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1、我想咨询下有款充值款是否可以报销的相关规定
2、卷票开具的充值款是否可以直接报销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销售货物时在季度或半年终了,根据累计购买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该折扣金额由经营单位在下一批销售给同一购货单位同种货物时开具的发票上注明,以此方式开具发票能否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行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我公司提供零税率服务,当期零税率服务出口退税申报时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为30万,当期留抵税额为3万,当期免抵税额为27万,请问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27万是否适用财税【2005】25号文缴纳附加税27*0.12=3.24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第四条规定: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同时根据文件(财税【2005】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你好领导,我公司第一次做外贸,我咨询成品油企业,出口润滑脂,出口退税不,如果退税税率多少?如何办理退税流程,谢谢。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二)申报资料……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规定,一、……将润滑剂……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本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2.5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备案)【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否……【四、附报资料】(一)出口退(免)税备案: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以及电子数据,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份;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原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2.5.2.1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3份;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3份;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5《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份;……2.5.3.1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3份;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3份;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5《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份……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对外出口的润滑脂属于润滑剂,自2018年11月1日起,润滑剂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您也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公众查询”-“出口退税率”中查询相关产品的退税率。另外,暂不清楚您单位是生产型出口企业,还是外贸型出口企业,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相关出口退免税申报。篇幅有限,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在“首页”-“办税指南”中查看详细办理流程。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协议,借给另一家房地产公司1000万元,约定每年利率5%。今年对方给了我利息50万元,要求我开具发票。请问,我能否开具金融服务 贷款利息 的发票?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发生工商登记生产经营范围外的业务,属于临时偶发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属于经营行为,只能前往工商变更登记范围后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在经营范围外,只能前往工商变更登记后开具。
我司是主营业务为电影放映服务的电影院。在实际销售业务中,碰到如下情况:某部影片的电影票实际销售价格20元或低于20元。但出于行业特殊要求,记入国家电影票房系统统计的金额可能高于实际销售价格(比如是25元)。想咨询确认的问题是:按实际销售收款的金额(20元)作为基数缴纳增值税,还是需要按照国家票房系统统计的金额(25元)作为基数缴纳增值税?盼复,谢谢。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税〔2019〕1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