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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做水果批发、食杂批发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事税务登记吗?需要缴纳什么税?有免税额度吗?

做水果批发、食杂批发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事税务登记吗?需要缴纳什么税?有免税额度吗?

1、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将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厦门市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无再需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个体工商户从事批发、零售,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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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地铁公司补偿款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收地铁公司补偿款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西安修地铁,占用我公司的地下管网及地面废水池子等,我们需要改线、改道处理一下,对此地铁公司给予我们一定的补偿款,我公司应按照什么项目纳税开具发票?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收到政府部门征用土地支付的补偿款,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政府在征用土地及相关物产时,应依法给予补偿。
  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第一条第 37 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规定,政府征用土地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收到非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租金,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和税务总局的政策答疑通报,纳税人收到其他单位及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土地租用收入,按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
    如果只是因为对方修地铁过程中破坏了贵单位的财产,依照民事赔偿有关规定给予的民事赔偿,则不属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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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卖掉持有1年的股票,如何确定销售额

合伙企业卖掉持有1年的股票,如何确定销售额

2017年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2018年B公司上市,规定持股满1年后可以出售。现期限满1年在二级市场将股票卖掉。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收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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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1-8月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9-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这个并不冲突啊

是否可以1-8月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9-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这个并不冲突啊

1-8月份租房填写了住房租金专项扣除¥12000;因买房,8月没租房,9月开始登记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这个月看到的专项扣除只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2000;之前1-8月份的¥12000没有了。是不是意味着之前享受的¥12000会被扣回?  这样子不合理也不划算. 

 问题一:是否可以1-8月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9-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这个并不冲突啊。

问题二: 若只享受2000元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9-12月合计总共才6000元;比之前的住房租金专项扣除还少,是否可以改回享受1-8月份¥12000的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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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租税费的计算公式?房东是境内的,个人租给公司办公的?

请问房租税费的计算公式?房东是境内的,个人租给公司办公的?

私房出租税收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按实征收(按实际租金收入申报)与核定计税租金征收。

个人出租房产分两种类型征收:住房与非住房(体现为厂房、办公、商用等)。 

一、按实征收税款计算(按月例举如下):

(一)增值税:

住房类增值税减按1.5%征收率:增值税 = 月租金收入/(1+5%) ×1.5%   非住房类增值税按5%征收率:增值税 = 月租金收入/(1+5%) ×5%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私房出租增值税起征点为100000元(含本数),不含税收入大于100000元的才计征增值税 。)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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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适用的法规

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适用的法规

 您好:
请问合伙企业以其控股子公司A公司的股权,对其控股子公司B公司进行增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适用的具体法规?是否适用财税(2015)41号文。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二、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第一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三条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第二条 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1. 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第一条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交易取得的所得,建议您参考 国税发〔2011〕50号及财税〔2019〕8号文件,而财税(2015)41号文适用的是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而您的描述是合伙企业,能否适用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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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能否做为企业的扣缴凭据

财政票据能否做为企业的扣缴凭据

我单位为企业,收到两张外单位开具来的票据,为非税收入票据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这两张票据是否可以作为计入企业成本和扣缴凭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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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给政府机关只能开普票,不知道对不对,还有哪些单位只能接收普票?

开票给政府机关只能开普票,不知道对不对,还有哪些单位只能接收普票?

政府机关单位不进行进项抵扣,因此,建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对于税收政策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应税事项,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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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可以不一致吗?

跨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可以不一致吗?

 跨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可以不一致吗,比如总机构按月申报,分支机构按季申报?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跨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在原则上保持一致。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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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到跨年的租金怎么申报房产税(出租)?

一次性收到跨年的租金怎么申报房产税(出租)?

我单位一次性预收20年的地下车位租金10万,该地下车位租赁按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从租)。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租金收入,是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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