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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项目办理农转用的耕地占用税能否代建单位缴交?

项目办理农转用的耕地占用税能否代建单位缴交?

您好,我是翔安区一家国企,我司代建的一个项目,业主是区事业单位,已跟业主签订代建合同。在项目办理农转用时,国土局开具了一张给业主的耕地占用税通知单,需在一个月内缴交,逾期需交滞纳金,我司作为代业主单位,先行垫付了90几万耕地占用税,并已办理完国土批复的用地红线等手续。现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请款回垫付的耕地占用税,对方意见是耕地占用税应由业主缴交,不同意缴交的有效性,除非税务局承认代建单位可以先行替业主代缴,这样才可以同意拨付。特征询贵局代建单位是否可以先行垫付缴交耕地占用税,后再向业主部门请回垫付款,望能及时回复,谢谢。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关于软件即征即退问题

关于软件即征即退问题

 1、软件产品属于委托开发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如果这个软件产品是委托开发的,但是著作权、检测报告属于我们公司所有,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企业实际有做研发,但是账上没有及时做费用的归集,后面才开始做归集的,但是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已经取得软著和产品检测报告了,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因此,上述第一问和第二问,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的就不存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需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且满足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方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耕地占用税能否代建单位代缴?

耕地占用税能否代建单位代缴?

您好,我是翔安区一家国企,我司代建的一个项目,业主是区事业单位,已跟业主签订代建合同。在项目办理农转用时,国土局开具了一张给业主的耕地占用税通知单,需在一个月内缴交,逾期需交滞纳金,我司作为代业主单位,先行垫付了90几万耕地占用税,并已办理完国土批复的用地红线等手续。现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请款回垫付的耕地占用税,对方意见是耕地占用税应由业主缴交,不同意缴交的有效性,除非税务局承认代建单位可以先行替业主代缴,这样才可以同意拨付。特征询贵局代建单位是否可以先行垫付缴交耕地占用税,后再向业主部门请回垫付款,望能及时回复,谢谢。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中间增值部分怎么纳税,需了解:各方的税多少,受让方需缴完多少税可做股权变更登记?

中间增值部分怎么纳税,需了解:各方的税多少,受让方需缴完多少税可做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补充情况说明:1受让方:企业(外地有限合伙企业),2出让人:个人(中山),3股权价格:32140000,4股权转让方式:中山法院拍卖后裁定以物抵债(即出让人欠受让人款项,以出让人的股权抵债给受让人),4出让人欠受让人7000多万,5出让人股权工商登记出资1000万,现在32140000拍卖,中间增值部分怎么纳税,需了解:各方的税多少,受让方需缴完多少税可做股权变更登记?


    对于个人转让股权,若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免征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暂不征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股权抵偿债务”,因此,您反映的情况属于67号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具备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议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用税收政策,若仍有疑问,请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预缴税款能否结转抵缴?

预缴税款能否结转抵缴?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在2018年度以前由于我们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所得税政策理解有误,多预缴税款718万元办理了抵缴税款审批,2019年度转为完工产品销售。我们想咨询一下:在2019年度企业所税税汇算时如果多预缴的718万元税款未抵完还能否继续结转抵缴?

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若您单位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或者也可抵缴您单位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由于不清楚您单位具体的申报情况,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详细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种植苗木销售并负责移栽,增值税怎么交?

种植苗木销售并负责移栽,增值税怎么交?

苗木种植户销售自种苗木并负责移栽种植,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请问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否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征收印花税

请问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否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纳税知识

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凭证吗?

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凭证吗?

我司收到服务商开具的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具体请看附件),但对方未开具发票经办人只以此收费单作为报销。请问这个可以作为合法凭证作为报销入账?是否需要对方开具发票才能报销入账?如果可以报销入账,年末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另外,有关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店购买商品,商家没有开具发票怎么办?

店购买商品,商家没有开具发票怎么办?

 合富金生家居建材生态城F12栋三丰木业经营店,我在该店购买商品,商家没有开具发票怎么办?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减免备案需要资料

土地增值税减免备案需要资料

我公司现有一宗工业用地,土地被收储,已签订收储协议、以得到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待拨付第二笔补偿款,国土局要求企业到税务进行土地增值税免征收备案。

请问我们提供什么资料给税务局,方可取得土增免征收的备案文件。

是否提供以下资料即可:1、土地收储协议 ;2、市人民政府土地收储的红头文件。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包括:

(1)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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