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公告)提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想请问,如果非居民企业转让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票,非居民企业首先应缴纳增值税,那么此股权转让所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先扣除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算所得税的“收入”
您好,我们单位收到农网维护费发票,税率一栏显示为“不征税”,更据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该发票应为“免税”发票,我单位采用发函等方式联系对方,对方不予以更换,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关于免税货物或者劳务在销售时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0”,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和税额栏为空,金额栏等于价税合计栏。
目前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人记录开具暂未上线,纳税人无法网上打印个人证明。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目前个人可以凭身份证件原件到大厅打印,代打印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我公司7月未按期申报,于9月份前往大厅申报,7月份认证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厦 门 市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申 报 表》下载地址: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点击“ 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中心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社保规费 ”进行下载。
一、9月.11日原单位最后一次发工资(及缴纳医保社保),中间泉州新单位还没有开始缴纳的话,那本人应该在什么时候之前去自缴医保社保才不会造成断缴呢?
要如何办理个人参保?
需要什么材料?
二、由于近日正好要做一个手术,要怎么样缴纳,才可以正常刷医保卡?
您好,我司有笔业务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目前上游供应商因经营不善,处于失联状态,存在欠税情况,但欠税的金额小于我司进项转出金额,我司已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核查资料及异议申请报告,并将相应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目前我司主管税务机关已发调函至对方税务局(天津、唐山),要求对方税务局回复我司与对方的业务真实性,业务所属期对应的税款是否已缴纳,对方税务局未正面回复,仅回复该企业已走逃失联,为非正常纳税单位,无法查询。对方税务局未对此事件深入调查,给我司带来一系列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目前我司主管税务机关与对方税务机关沟通未果,此事件处于停滞状态,我司仍承担进项税额转出的损失,我司认为税务局应查明此事件的原委,判定事实,不应不去查证。请问宁波市税务局我司是否可以请求主管税务机关(鄞州区福明税务所)向对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将此事移交至稽核部门或公安部门核查,我司也将全力配合,争取早日解决问题。
您好,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对方单位让我补开17年的物业费发票,可是我公司17年收的物业费,当年已全部确认收入,已交税,今年可否补开17年已确认收入的发票,如能开,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报?是在“本期应纳税减征额里填写吗?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补开的物业费发票,税控盘开具发票数据会带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对应栏次的第1列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第3列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并在第5列至6列“未开具发票”中填写负数(开具发票数据)。
EPC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从业主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如下: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对一个工程项目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纳税人与业主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从业主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A职工2019年工资薪金10万,年终奖1万,公司做为扣缴义务人已按10万工资、1万年终奖单独计税申报。
请问在2020年3月个人所得税汇算时,A职工可以直接按照11万的工资薪金进行汇算清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第一条 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第二条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第三条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果A职工1万年终奖单独计税申报,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假如您员工只有您描述的工资薪金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且不超过12万元的,参考上述文件第二条规定则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