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有劳务派遣服务,那计算福利费等超不超标的工资薪金的基数包含劳务派遣的发放工资成本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您好!我公司出租土地给A公司,并与A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不含税价,双方未约定增值税事宜。增值税为价外税,请问我公司(销售方)是否有权向A公司(购买方)收取得出租土地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销售方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司是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业务选择差额征收是否需要备案?备案成功后是不是所有的劳务派遣业务都只能选择差额征收不能选择全额计税?疑问:关于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开票,不同的项目收入可以分别应用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吗?但同一个项目已选择差额纳税的,此项目全部收入均要实行差额纳税,不能再重新选择全额纳税吗?以下例子开票方式是否正确?
例1 目前有A、B、C三家客户 ,A、C开票选择了差额开票,B选择了全额开票 ,这种开票方式是否正确。
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湖北省电子税务局优化调整功能清单》相关规定,取消简易征收办法备案,删除对应监控规则。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第五节 部分现代服务。
三、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人力资源公司性质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征收,有劳务派遣,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代发的工资是不是都是差额的成本部分?如果都作为差额成本,那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需要踢出来吗?不做成本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单位直接发放给员工的防暑降费需要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吗?
答复如下: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企业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年薪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部分的总和。
快递业有快递经营许可证,开出的发票内容为派送费并且为主营业务,公司性质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可以加计扣除10%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您好,我公司总经理系外籍人士,2019年他的境内收入已经通过公司代扣代缴。他希望咨询下作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满183天不满6年)的情况下,他来源于境外并由进外雇主支付的部分收入是否按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在国内是免于申报和缴税的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我公司是从事汽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兼营代销其他4s店的汽车销售,代销汽车售出时由委托方(其他4S店)开具发票给个人,个人先把货款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再把货款支付给委托方也就是其他的4s店,我公司只赚取中间差价,我们是按现代服务业的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即:差价收入/(1+6%)*6%申报纳税,这正确吗?如不正确,那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
你好,我企业为出口企业,根据规定应留存备案单证,在海运提单方面,因正本提单都已寄出,且未留复印件,想问一下与提单副本(copy)是否属于符合要求的备案单证?另外,现在我公司部分提单属于电放提单,电放提单是否属于符合要求的备案单证?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货物适用免(退)税,假设出口时免交增值税10万元,这部分增值税10万元是否需要计算城市建设维护税0.7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沈阳市局指导意见,外贸企业参照此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