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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代开专用发票丢失,需要开具《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吗?

代开专用发票丢失,需要开具《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吗?

给客户代开的专用发票丢失,根据规定应该是拿存根联复印件和《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客户就行了,我想问的是我代开发票的时候已经交过税了,有税收完税证明,这个可不可以代替《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使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目前还有通用定额发票的吗?我收到一张通用定额发票,不知道有没有效?还可不可以用?

目前还有通用定额发票的吗?我收到一张通用定额发票,不知道有没有效?还可不可以用?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广东通用定额发票。在原有金额版面基础上,新设“伍角”版面。版面:伍角、拾元(内含1至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五种版面。规格:175mm×77mm。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因此,收票方应按上述规定使用发票。如您取得的发票,是由广东省纳税人开具的在广东省领用的发票,建议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的“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功能进行查验。如您对网上查验结果存在疑问的,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另外,有关发票真伪鉴定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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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缴增值税欠税/减免增值税是否减少城建税及附加税的计税依据?

抵缴增值税欠税/减免增值税是否减少城建税及附加税的计税依据?

1.增值税留抵税额抵缴以前月份增值税欠税,是否需要相应减少以前月份附加计税依据并更正申报表?

2.跨税种抵缴欠税,如汇算清缴多缴企业所得税抵缴增值税欠税,是否需要减少附加计税依据?

3.增值税减免,如企业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每人每年按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教、地、企业所得税。扣减增值税后是否也需减少附加计税依据?

谢谢!


   请参考: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技术合同的确定以及印花税的缴交

技术合同的确定以及印花税的缴交

税官好,我司与中国电信签定一份电路服务合同,提供电路通讯业务服务(其实中国电信给我司安装了一条网线,此网线专用于一个电子政务传输业务),支付的费用包括安装测试费、手续费以及按月付款的服务费,想问关于这样的合同,我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需缴纳,是技术服务吗?


根据《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电路服务合同未在列举的凭证范围内,故不征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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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可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吗?什么情形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可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吗?什么情形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您好!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司的纳税人性质及在发生的经营行为,请将情况述说清楚,以便我们准确回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如有上述规定情形及减税、免税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取得赔偿费要开发票吗?怎么开?

取得赔偿费要开发票吗?怎么开?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费符合上述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如未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赔偿费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另外,如为购买方向收取销售方的赔偿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供电局那边吧水电费发票开给了另一家公司,导致我们公司没有拿到发票做凭证入账,请问我要如何才能取得发票?

供电局那边吧水电费发票开给了另一家公司,导致我们公司没有拿到发票做凭证入账,请问我要如何才能取得发票?

我们公司和另外一家物流公司是一起租用一个场地的,因为电表只有一个,所以我们每个月只共同平均分摊水电费的,现在供电局那边吧水电费发票开给了另一家公司,导致我们公司没有拿到发票做凭证入账,请问我要如何才能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您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另外,如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为上述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或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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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为2019.9.3日咨询问题及网上回复,相关政策已经了解。针对咨询问题各方结合政策理解不一,希望得到明确回复,而不仅仅罗列政策。附件中所列业务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附件中为2019.9.3日咨询问题及网上回复,相关政策已经了解。针对咨询问题各方结合政策理解不一,希望得到明确回复,而不仅仅罗列政策。附件中所列业务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您好,附件中为2019.9.3日咨询问题及网上回复,相关政策已经了解。针对咨询问题各方结合政策理解不一,希望得到明确回复,而不仅仅罗列政策。附件中所列业务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印花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印花税

您好!

我是有限合伙企业,我的一位公司制合伙人退伙500万(未实缴)一位新公司制合伙人入伙500万。有签订退伙、入伙协议。

我想请教一下:

1、这两位合伙人是否需要缴印花税?

2、如果应交印花税,计税基数是多少?

3、如果应交印花税,必须是我有限合伙企业在我的注册地税局代两位合伙人缴税后才可以申请做税务变更吗?我持两位合伙人分别在各自的注册地税局缴税的单据申请税务变更可以吗?

我咨询过全国12366,答复是“撤资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需要交印花税。但是没有相关文件,只是一个口径”。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旧税率发票改开新税率发票

旧税率发票改开新税率发票

你好,我有一张订单是2017年6月12日的,税率是17%,税前金额是7500元的订单,现在想要开出新税率发票,请问可以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判断其适用的税率。另外,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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