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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企业清算"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这个概念怎么理解

企业清算"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这个概念怎么理解

请问:我司于1月开始进入清算期

分别于2月、6月分两次分配剩余财产,请问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的  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时间点是否从1月进入清算期这个时点计算。



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从纳税人进入清算期,开始分批剩余财产时算起。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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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是怎样计算的?或怎样调整应税收入?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是怎样计算的?或怎样调整应税收入?

亲,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领取的发票是万元版的,现在别人给我公司还得借款利息需开发票,我单位现在可以申请领取10万元版的发票嘛?万元版的发票还没有使用完毕


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收到税局通知,我公司需要支付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收到税局通知,我公司需要支付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今年增值税税率改革,我公司3月底有一笔收入金额未确定,于是便没有进行收入暂估;待四月份确认好收入金额后,我公司于4月份中旬开具了税率为16%的发票,该笔收入产生的增值税我公司于5月份申报4月份增值税时予以申报缴纳。

9月5日我公司收到税局通知,我公司需要支付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我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滞纳金滞纳时间从4月份征期结束时间4月18日算起至5月8日我公司支付这笔收入产生的增值税结束为止。请问,我们这么理解可以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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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打印2018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具体怎么操作呢?

需要打印2018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具体怎么操作呢?

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可通过办税服务窗口、自助办税机、自然人涉税服务网查询、开具。 

自助办税终端在全市都有分布,您可以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在对话框录入“自助服务”,即可查看自助终端分布情况。

 自然人涉税服务网的开通方式:  

1、点击登录我局网站“自然人涉税服务网”窗口下方的“注册”,进入在线注册页面。录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以及本人的银行卡卡号和预留手机号,获取手机动态码,进行身份验证和在线注册。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合伙企业的GP、LP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如何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GP、LP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如何缴纳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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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淘宝上一个重庆商家购买480元商品后,要求开具发票,被告知要补5%税点(24元),然后开具480元发票,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在淘宝上一个重庆商家购买480元商品后,要求开具发票,被告知要补5%税点(24元),然后开具480元发票,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在淘宝上一个重庆商家购买480元商品后,要求开具发票,被告知要补5%税点(24元),然后开具480元发票,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格或劳务销售价格中的税,这类税是在商品或劳务销售价格之外征收的。若双方约定的价格是不含税的,那需要价外再收取增值税,但双方约定的价格是含税价格,就无需再收取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3%,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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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购货发票丢失了(普通发票),对方开了一个已交税证明和存根联发票复印件,问:复印件是盖发票专用章?还是公司的公章?

我公司购货发票丢失了(普通发票),对方开了一个已交税证明和存根联发票复印件,问:复印件是盖发票专用章?还是公司的公章?

普通发票丢失,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购买方才需要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做进项抵扣.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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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员工探亲来回路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报销员工探亲来回路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税官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针对我司职工(合同制员工)探亲休假,公司给予报销了来回路费,请问这个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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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要怎么缴纳增值税?怎么开具发票?

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要怎么缴纳增值税?怎么开具发票?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您司则可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另外,如一般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需办理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进行办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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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得发票专用章模糊了,请问可以在旁边空白处重新加盖一个清晰的章吗?

盖得发票专用章模糊了,请问可以在旁边空白处重新加盖一个清晰的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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