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附件中1-10元通用定额发票的哪种撕法是正确的?我个人认为是第一种正确,才能保证存根联和报销联金额一致,而我的同事认为第二种正确;请问是否有相关文件依据,麻烦发我的邮箱一份,谢谢。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广东通用定额发票。在原有金额版面基础上,新设“伍角”版面。版面:伍角、拾元(内含1至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五种版面。规格:175mm×77mm。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因此,收票方应按上述规定使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时需要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进行,报销问题属于公司内部规定,建议与公司财务人员联系咨询。
我司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我司符合先进制造业要求。政策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我司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5.61亿。由于我司处于新建期,暂无销售业务,各期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均有所增加。但2019年4月已根据《集成电路行业购置设备留抵退税》的政策,向当地财政局申请退还1.38亿元留抵税额,因而截至2019年8月留抵税额为15.16亿元(未较2019年3月有所增加)。但实际上是“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的规定,想了解下是否可以根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申请退税呢?谢谢!
公司从1-5月份应发工资中扣留20%的应发额作为所谓的绩效考核部分,于9月份进行发放,在计算8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计算?实际上1-5月份每月取得的收入远远不足(个税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每月仅取得4000多不足5000,即使公司未扣留20%的所谓绩效仍然不能达到(个税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公司采取将1-5月份被扣留的工资与8月工资(正好8月还难得高一点)一起发放并进行代扣税的方式,个人是否可以通过合理方式退回这部分在个人看来本不应缴纳的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在之前提问的支付竞业禁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中,得到回复: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员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取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算征收。对分月取得的补偿金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总额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可在分月领取时按月扣缴税款。
问题是,根据现在的个税代扣系统,在扣缴时需要选择代扣类型,填入对应金额,税款金额是自动计算出来的,对于上述分月取得的补偿金按总额计算后,分月扣缴,这个应该如何操作?
您好!老师!公司为购物中心管理公司,主营为转租不动产、购物中心经营管理。公司转租收入为简易计税、管理费等其他收入为一般纳税。问题如下
1。在租用场地进行装修、修补、改造及投入的机电、消防等取得的进项税是完全不能抵扣,还是可以在简易计税和一般纳税项目间分配。
2.转租收入为简易计税,从出租方(也是简易计税)取得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3.购物中心不止是转租场地,还要进行经营管理,因此需要吸纳会员、组织营销活动,但公司本身不销售商品(销售商品由租用场地商户自行完成,销售商品发票也是商户提供),问题是因购物中心组织营销活动、会员积分兑换中产生礼品赠送、发放的折扣券等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开具专票时忘记选填上收款人和复核人了,导致收款人和复核人空白,一连开出了十多张,对发票有影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为40年,企业财务按照10年摊销,企业在所得税扣除时也选择10年摊销。但税务机关认为,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该土地使用权应该按照40年摊销,所以企业所得税也应该按照40年摊销扣除而不是选择10年,可是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是无形资产摊销不低于10年,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时企业是按照10年摊销的,难道不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我单位于2019年1月成立,主要从事房产转租赁业务,即从别的单位租来房屋进行转租,根据经营需要,公司成立后,对租赁的房产进行改造,改造时间结束于2019年9月,2019年10月我单位与一家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合同约定2019年10-12月为3个月免租期,在此期间我单位无租金收入,预计2019年公司帐面为亏损,请问根据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1月至9月是否属于筹办期,10月开始是否属于运营期(10月份实际无租赁收入),因为这一判断涉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即之前9个月的开办费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成本费用列支,若10月份开始不属于运营期,之前的开办费将不能视为当年的成本费用,并列为当年亏损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税收政策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