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公司审批流程,我公司拟对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和餐费,制定定额补助标准,后续员工报销时,按实际出差时间,每天定额补助,不再提供餐费、住宿费发票。上述内容合法吗?税务机关是否认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司于2018年3月实收资本到资300万,由于会计疏忽漏报印花税-资金账簿1500元,公司于2018年内审发现问题,于2018年12月所属期补申报该笔印花税,2019年9月11日公司决策将该笔印花税主动去税务修改为2018年3月所属期,但柜台收取滞纳金按所属期至2019年9月11日每日万分5收取合计383.25元是否正确??我的理解应该是,我们主动去修改申报,那滞纳金应该按3月所属期至12月,为何2019年1-9月也算进去?有否相关条例规定该滞纳金计算?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我司系广东中山一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西省某客户后,客户因保管不善造成发票丢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请问:1、应由丢失发票的客户至当地税务局进行发票丢失的报告处理还是应该由我司(开票方)至我司当地税务局进行处理?2、不属于我司的责任造成的发票丢失是否可免予对我司的扣分处罚?3、若丢失责任是第三方(如:物流等),是否在取得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后免予对我司的处罚?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扣分标准:3分。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纳税人丢失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如遗失发票的责任方为个人,由于无法为个人受理发票挂失手续,建议双方协商由开票方申请办理。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此外,如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山西客户收到广东供应商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保管不善造成发票丢失。 山西客户丢失发票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至当地税务局办理发票丢失报告时被告之要由开票方至开票方所在税务局办理发票丢失报告事宜。请问:根据规定应由丢失发票的责任方来办理发票丢失报告事宜还是应该由开票方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由于我们公司没有进出口的资质,目前从台湾采购设备是通过一家中介公司来进行的。中介公司与台湾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我们公司再与中介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现在的问题是,中介公司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提供Invoice,请问这个可以作为我们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依据吗,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1、公司与中介公司属于购销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普票和往来结算票据丢失如何处理?一定要和专票丢失一样,从销方获取记账联扫描件吗?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您好,我在某学校代课一年,签的是兼职合同,缴税按照兼职缴税。实际上,是我的唯一工作,不应该按照兼职缴税,现在怎样退回多缴税款?需要学校办理吗?具体怎么操作?盼回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旅游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按销售的营业收入全额核定,还是按扣除相关成分费用后的应税销售额核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中说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 应税行为 )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旅游服务业是否属于销售服务类?
现答复如下: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