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曾电话咨询12366,为行政单位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识别号,答复是只要买方有纳税识别号的单位都要填写,但事后网上自行搜索找不到文件依据。那么请问行政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时候,销售方开具发票的时候是否必须填写本单位的纳税识别号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如发票上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包括开票系统已设置,打印后票面信息有该栏次的),且购货方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开票方应如实填写。
对于列入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棚改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存在4点疑问:
1、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地方住房建设局属于项目的发标方即主体,因此,对于棚户区项目的代建单位是否无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
2、如果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项目资金主要来源是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统借统还的贷款,由项目代建公司尝还贷款本息及支付0.1%管理费,此行为属于银行贷款,是否不应认定为项目的预收款?无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
请问下,消防检测检查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列举税目?是否需要缴交印花税?如果是了话,需要按照什么税目缴交?
如贵公司签订的合同仅按常规手段进行消防检测检查,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我公司今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6万,从美国联营企业分回利润337万,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收到从美国联营企业分回利润337万是需要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23栏是13栏利润总额减14栏境外所得,这样就符合小型微利的条件。年终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某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了税款,若该项目纳税义务尚未发生,预缴的税款能否用于抵减增值税?
如来文所述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按规定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请问:关于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提出问题:1、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同时符合文件所述条件即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还是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只要其中一个符合文件所述的条件即可适用简易方法计税?2、适用简易方法计税是指的“必须用”还是可以“选择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已预缴税款,请问该建筑服务尚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缴的税款能否用于抵减增值税?另外,该预缴税款是否只能用于抵减建筑服务类业务(同类业务)发生的增值税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如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我7月1号开始租住越秀区小北的一处长租公寓(稼南雅筑),时间为一年,最近要求他们把7、8两个月的发票开给我,但是公寓反馈说无法开票,并且不解释原因,请问您这种情况,我如何维权?税务局是否可以代开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请问下,深圳有一家公司来厦门同安洪塘镇石浔南路进行艺术地面工程服务,已在深圳税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要在厦门税局办理报验,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及办理手续?同时有以下税费问题咨询:
1、工程合同的印花税有没有强制要求在项目地缴纳,如需要,是按预收账款金额来分次缴纳,还是按合同金额一次性缴纳?
2、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3、当地施工工人工资的个税是否强制要求在当地缴纳,如需要,能否做全员扣缴明细申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某纳税人以赊销的方式销售一批货物,货物7月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8月1日,由于各种原因12月1日才收到该笔货款,并于当月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后期如果税务检查针对上述情况,该笔业务12月份才开具发票申报缴税,税务局会如何进行处理,相关依据是。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合同如果约定了收款日期则纳税义务发生了;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