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公告中第二条提到的的“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是指集团内分公司和子公司吗?
【第二条原文是: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该公告是否与建筑法规定的违法分包、违法转包的相关规定矛盾?该公告中,认可总公司中标,分子公司施工,发包方直接与分子公司结算、开票、付款的模式。但是建筑法认为分公司没有施工资质,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若子公司没有资质,则属于违法转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采用按月或者按年或者约定一段时间后一次性发放竞业补偿金的方式,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算法。逐月或者按年或一段时间后一次性发放时,应将累计发放金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采用特殊算法填报。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将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设备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现由于经营困难,承租人持续违约,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的租赁物收回进行处置。请问:处置租赁物的发票是由承租人开具?还是由出租人开具?1)如应由出租人开具,因设备进项税额在承租人处抵扣,出租人无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可以按4%减半的征收率开具发票?还是按13%税率开具发票?如按13%开具发票,出租人能否就设置销售享受3%即征即退优惠?2)如应由承租人开具,如果承租人已破产无法开具发票,出租人又该如何处理?
您好,根据国税函〔2008〕143号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现金缴税、缴款书转账缴税、信用卡缴税、联网电子缴税等各种方式缴纳税款”。
您好!
一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企业主(股东,老板)用自已的资产和信用去银行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银行直接放款到企业的供应商,请问这部份利息可以在企业税前列支吗?如果不可以,请问理由,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季度开具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发票12万元,又开具了28万元的工程服务发票。
1、请问该季度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发票和工程服务发票是否应该属于分开核定?
2、开具的28万元工程服务发票是否还属于该季度的减免政策以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已经办理了蔬菜、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备案手续,A公司有一种盐渍产品B,生产工艺为:购入新鲜的猪肉,经过分割,盐渍进行保鲜后出售,由于盐渍的初加工农产品不能适用免税,B产品要按照9%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请问税官:生产B产品购买的新鲜猪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按照9%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建筑企业,成立有二十多个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但是所有业务都是以总公司名义承接和开具发票,从未以任何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因公司规模庞大,为便于管理和考核需要,各分支机构实行独立财务账套核算,也有独立的部门人员设置,收入、成本、报表均并入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有分支机构、核算主体均共用同一个纳税人名称、同一个纳税人识别号,所有对外发票均从总公司开具,并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公司有内设部门“资金结算中心”,开展内部各成员之间资金往来结算、资金调拨、运筹,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因个别分公司经营需要,资金结算中心向其提供贷款服务并收取利息,请问同一法人下的资金结算中心收取分公司的贷款利息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其他说明:没有使用统借统贷模式,结算中心收分公司利息,通常要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使用资金的分公司,名义上为分公司,但其实分公司只是一个“空壳”,所有的项目均是以总公司名义承接,相当于都是总公司的内设部门或直属项目部,所以实质上是总公司贷款给自己的项目部使用;向结算中心支付贷款利息的分公司,大部分都属于和总公司在同一个区县内注册。如果这种行为要交税,请问我发票开给谁?税收上,都是同一个纳税人名称、同一个纳税人识别号,难道自己给自己开发票?如果需要交税但不一定要开发票,那么对应的,企业很多成本支出同样也可以不开发票,但显然和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相关规定不符。请准确、权威、正面的回答问题,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资源税税目砂石指的是什么,其项下子目建筑石料的征税范围是什么。如: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税的税率是按石灰岩税目税率6%征收,还是按砂石项下建筑石料子目税率5元/立方米征收?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