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向业主交付物业时?还时预售网签时?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请问进入新能源免税目录的车已缴税,能否申请免税标识办理退税?未缴税车辆重新办理免税标识后实现免税是否对积极缴税的公民造成歧视,有损公平正义?
2017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以下简称172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同时明确,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其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上述“免税标识”是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
2017年2月,我的当事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因房屋租赁,双方(包括出租方)依法应承担的税费含开票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之后,我的当事人还催促承租人提供代扣税款凭证,但承租人却没有提供。根据租赁合同上述约定,请问承租人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吗?承租人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款,在代扣代缴某项税款时,按2017年和2018年的税收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会要求征收其他税款吗。
1.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其余税收需要出租方(收款方)自行申报缴税。
按照相关文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则按照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进行缴纳印花税。日常管理中,合伙企业出资额可计入“合伙人资本”,但由于适用会计政策和报表都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报表,只有“实收资本”科目,这种情况下,是否应按照实收资本总额的万分之五减半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您好!我申请了W开头的税号,在国内居住已过半年多。我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号上刚得到H股的分红,已经扣了10%的“企业所得税”。 最近我去南昌高新区的税务局,问这笔分红是否还需要再交税。那里的有关负责人不清楚是否要交,并要我自己去问12366.
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办理?
该个人在国内居住已过半年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国税收居民,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该笔所得已按10%的税率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个人还应补缴10%的个人所得税。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职工食堂以前是承包给外包公司有正规的发票,现在收回来了自己经营,所有农副产品都是从农贸市场个人手中采购,没有正规的发票,全部是收据入账,这个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不是要调增,不可以从合理成本中扣除啊。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郑州高新区,以企业的名义负责安置区开发建设,按支付修建好后无偿移交村民并为村民办理相关证件。安置房增值税计税依据,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认?是否以网签合同备案价格为准或参考周边同类市场价或成本加成。烦请咨询回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境外个人出租房产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住房类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若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承租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除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之外的其他税收可由承租方代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