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网上办税--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手工定额发票,查验定额发票,查验的信息没有显示购货方名称和发票状态,请问在哪里可以查询到定额发票这些信息?
很抱歉,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发票查询”模块查询手工定额发票,不显示购货方名称;发票状态显示“空”即为未验旧,您可等待销售方验旧后再次查询。
如您需办理发票真伪鉴别业务,请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2.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3.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1)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2)待鉴别发票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3)单位介绍信。4.用票单位应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已实名认证的取消报送);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5.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
我司8月份聘请专家针对两个不同的项目进行评审,产生每人次500元,8月份每个专家产生劳务费用共计1000元,我司进行劳务发票的代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题:
我司代扣代缴个税时,是按500元/次扣除相关税费后进行个税的缴纳,还是需要按月份汇总劳务所得总额1000元扣除税费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威海市从1988年11月-2001年,威海市区范围内一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为0.77元/平方米,二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0.67元/平方木,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0.35元/平方米,年平均税额为0.70元/平方米。2002-2006年,威海市区范围内一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4元/平方米,二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3.5元/平方米,三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2元/平方米,县级一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2元/平方米,二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1.5元/平方米,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1.5元/平方米。
今年中秋节到了,然后公司有一个项目在装修,请的都是农民工,这个项目是外包给乙方,农名工是乙方请的。问:中秋节我公司也送购物卡给农名工,是否要申报个税?还有购物卡也送给供应商,是否申报个税?还是属于招待费呢?
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赠送给农民工和供应商个人的购物卡应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我公司租了一房屋,其所产生的物业费用由我司承担,那么因为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发票抬头只能开具出租人的,而非我公司名称的,出租房屋的发票去税局代开,是我公司抬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这个物业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因此,1元税金仍需要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一般纳税人,日常都需要交什么税?税率都是多少?我刚刚做会计不太懂,(增值税 附加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还有吗? 谢谢
一般纳税人提供装饰装潢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市区、县城(包括建制镇)和其他地区分别规定了7%、5%、1%的税率;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若贵公司签订的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相应土地或房屋没登记在民办学校名下,而是登记在第三方公司名下(学校的投资方名下),但民办学校实际在使用,对于这样的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能免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