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我公司没有车辆,日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想问目前开票有什么要求吗?因为我们是一年期限的合同。每月每辆车800元,但为了简便处理,均要求员工12月再去税务局开票,凭票支付全年9600的费用,最近员工去开票,均遇到柜台不同的要求,有的要求要提供每月支付的凭据,有的要求提供公司每月付款的会计凭证,有的说是一次性支付需要交1800的税费,想请问下现在的开票要求是怎么样的呢?税费又是怎么计算的呢?一定要每月800一车一人支付吗?开票人数一多,实在有些太麻烦了,望能有个简便的处理方法,感谢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你好,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收到税务局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是以经纪代理服务(6%)缴纳增值税呢?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呢?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五行。
您好,我公司2016年有一名个人股东以其持有的软件著作权作价入股;当时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件办理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但是目前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业务全面停滞,面临破产清算;
我的问题是:
1、如果公司破产,该股东办理的递延纳税备案应如何处理。
2、公司对该股东以其持有的软件著作权作价入股并已办理递延纳税的行为是否有扣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监理合同”未在上述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内,因此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四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我司建设的项目因是仿古建筑,加上设计上的原因导致成本高于税务内部预警值约27%左右,我司企业成本真实、凭证符合清算要求,税务机关也未发现有不实成本,税务机关可否按预警值调减企业抵扣成本?
您好:
我想咨询:《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3号文中,第一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的适用及理解。
我公司股东2016年4月以所持有的不动产实物出资,按照不动产评估价值进行契税缴纳,并有契税计税金额,但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发票,原因不是丢失。“文件中“因丢失等原因无法取得”的理解仅限“丢失”原因”吗?我司此种情况,是否适用此文件?谢谢
如果请专家提供咨询服务,每月按税后净额3000元作为劳务报酬,季度支付,即由我司承担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及个税。那么应该如何计算增值税、附加税和个税呢?个税可以按季度3个月合并缴纳吗?如何计算
如果各项税费由你司承担的,则专家实际取得的咨询所得为“咨询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增值税 =咨询收入+各项税费 /(1+3%) ×3% ; 城建税 =增值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3%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2%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本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信息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是否可以抵扣,本公司是从事港口货物装卸,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费方面的抵扣,税务法规中有哪些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