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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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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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于2008年购买一处房产,证载面积179.25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48.96平方米,非住宅面积为130.2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房屋用途为住,非住宅,所谓住宅其实就是上世纪修的门面房后面的一间小屋,无卫生间,厨房,起居室,至今如此。2015年我购买住房时由当地房管部门现场勘查,认定为非成套住宅,因当时开发商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现在去办理契税时被告知已有住房,要按第二套房处理。
由于对相关政策不熟悉,请问这种单间无配套的小屋能被认定为成套住宅吗?我家4口人,这个所谓的住宅建筑面积才48.96平方米,里面什么都没有,请问怎么住?成套住宅的定义是什么?税务部门为国聚财本应叫好,但也应尊重事实,体恤民生,特殊事情特殊处理,不要让老百姓寒心。我查看了财税(2016)23号文,关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定义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这里指的是一套房,不是一间房!请相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调查,积极作为,既维护国家的利益又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一般每年都要进行公积金调整,而且有的地市是8月才发文件,9月执行新标准,需要对1-8月已缴纳的公积金进行调整。这是每个单位都要碰到的,但一直没有看到一个怎样计算9月应发工资和9月应纳税所得额的说明。现在各个单位也是按贯例和自己的理解在处理。希望能有比较个权威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现在网站登录后,社保申报页面是空的,请问要怎么操作?
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注销,全体员工自动停保。请重新办理增员。社保增员当月无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在增员成功的次月一并生成。产生的申报数据为增员时填写的“劳动合同签约时间”起至增员成功次月的应征账。增员成功后的次月开始,每月4-25日在网上进行社保费申报。
1、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应在项目所在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预缴?
2、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在非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应在项目所在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预缴?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实行独立核算,查账征收,税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非法人企业),纳信用等级评为M级,分公司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我司因为业务需要,跟租户协商更换租赁的店铺位置,因此支付给租户装修、设备调试、搬迁等费用,咨询下,这个情况个体租户能给我们开具发票吗,这个有什么相关依据吗?
该情形未产生增值额,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因此无法开具发票。
我单位与境外个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该房产位于境内,我单位依据合同支付境外个人房产租金,现你们税务局要求由我方代扣代缴税款,请问代扣代缴完,境外个人是否可向税务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我单位记账及申报进项抵扣。如果税务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单位支付租金应以何凭证入账?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其中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那栏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请问以什么凭证或单据作为抵扣依据?谢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您好!平时企业销售开票容易滞后,比如我们1月销售100万元,01月只开出发票50万元,另外50万元未开票,2月销售80万元,开票却是90万元(其中50万是1月销售的业务,40万是2月本月销售的业务)。在实际会计做账业务中会把1月100万作为当月销售,当在申报1月份所属的增值税中,不敢申报为100万元,因为如果按100万这样申报必须有50万是未开票的销售收入,但在下个月都是要开票出来,而且是自动在下个月所属的增值税附列资料表一(本月销售情况明细表)中体现出来,这样就重复体现销售收入了?请问在申报时有什么方法处理这个问题,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