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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开具错误的逾期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错误的逾期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采购方的税号开错了,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逾期了,还能红冲吗?或者有什么别的办法处理?请明确回答怎么处理好吗,我前面咨询的问题你们就把税法条款贴一下,让我们自己判断,其实条款我们都知道,如果能明确判断就不咨询你们了,麻烦给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公司租房屋,出租方是个人,承租方我们公司需要代开发票,办理需要什么资料,四川省的

公司租房屋,出租方是个人,承租方我们公司需要代开发票,办理需要什么资料,四川省的

   根据办税指南规定所需携带资料如下: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出租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1份)

3、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我们之前漏开了一张订单发票,现盘点出,想要重新开出新税率发票,请问可以吗?

我们之前漏开了一张订单发票,现盘点出,想要重新开出新税率发票,请问可以吗?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实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税务局官网找不到开户和申请新办企业综合套餐

税务局官网找不到开户和申请新办企业综合套餐

若您是要办理电子税务局开户和申请新办企业综合套餐,请您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江苏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靠近左上角可点击【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图标进入江苏省电子税局局。点击【我要办税】,在新窗口右下角点击【新办开户】。请您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办理开户。开户后输入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进入电子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左侧,点击套餐业务列的【新办企业综合申请套餐】办理。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A企业与B企业是关联公司企业,A公司委派10名员工为B公司服务,10名员工工资、社保、个税在A公司缴纳

A企业与B企业是关联公司企业,A公司委派10名员工为B公司服务,10名员工工资、社保、个税在A公司缴纳

A企业与B企业是关联公司企业,A公司委派10名员工为B公司服务,10名员工工资、社保、个税在A公司缴纳。现在这部分费用需由B公司承担,A公司提供支付凭证作为B公司入账附件,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


苏省12366中心答复:感谢您的咨询!您的提问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8月前开票的不动产租赁费发票未备注是否有效

8月前开票的不动产租赁费发票未备注是否有效

我司取得的8月以前开出的不动产租赁费发票,出租方未在备注栏上注明不动产地址,这个发票是否有效?需要退回重开吗。


您好,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单位是新办企业,建厂初期签订的土地勘察,用电安装,设计合同图纸审查合同,环评合同,安全评价合同怎么交印花税,适用那个印花税税率。

单位是新办企业,建厂初期签订的土地勘察,用电安装,设计合同图纸审查合同,环评合同,安全评价合同怎么交印花税,适用那个印花税税率。

请问,单位是新办企业,建厂初期签订的土地勘察,用电安装,设计合同图纸审查合同,环评合同,安全评价合同怎么交印花税,适用那个印花税税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立合同人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立合同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办税百问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我单位有两个员工,租房和后来购房都在同一主要工作城市,2019年1~8月都是租房,享受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9月两人都买了房,享受首套房贷款且自9月份还贷。一人买的是期房,2021年3月份交房,现在仍然是租房居住,现在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想从9月份修改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打电话问了江苏12366,确认1~8月份享受租金扣除,9月份后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政策上是可以的,但APP通不过,提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但我查询了税务总局网站,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请问该个人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还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还是可以选择?另一人买的是二手房,原租房截止9月中旬,9月中旬后准备入住自购住房,9月可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0~12月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谢谢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

您好,咨询下我单位有非居民个人目前已经达到居民个人条件,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什么材料或办理什么手续吗?目前还是按照非居民个人申报个税,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有无具体操作的规定或细则?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无须向税务机关报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收到的增值税专票丢失了,该怎么办?

收到的增值税专票丢失了,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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