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查到8月份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稽核结果通知书,有一张进口增值税发票显示留待继续对比,我申报8月增值税时这笔发票能抵扣不?还是只能在申报9月增值税时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文件规定,“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尊敬的辽宁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您回复“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开具普通发票按照人力资源外包税率开具。”如果按照人力资源外包的适用税率进行开具,那么这部分代发的工资和社保费是否缴納增值税,因按此文件规定这部分不属于销售额,应该不缴纳增值税税款,但是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增值税申报时就会存在税款问题,请问如何进行解决!谢谢
施工方(西安企业)开票给甲方(重庆企业),开票名称是建筑服务*工程款,税率是9%,税费都是怎么扣的呢,包含哪些?预缴完税证交的纳税项目明细及税率,开票时扣的纳税项目明细及税率,预缴税+开票时扣的税相加,为什么要多于票面税,多的金额是怎么算的
发票显示的是增值税的税额,如有缴纳的其他税费不在增值税发票上体现。预缴税款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附加税、水利建设基金等。具体预缴的其他税费种,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A装卸队是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请问购进价值27万元的装载机是否允许一次性税前列支,如果不允许一次性税前列支,则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标准是?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我司因无实际业务发生,印花税每月一直按零申报处理,现在进行纳税申报查询时发现2018年10月忘记进行零申报,请问按照税法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因此,境外企业在境外出租不动产不属于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对于列入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棚改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存在4点疑问:
1、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地方住房建设局属于项目的发标方即主体,因此,对于棚户区项目的代建单位是否无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
2、如果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项目资金主要来源是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统借统还的贷款,由项目代建公司尝还贷款本息及支付0.1%管理费,此行为属于银行贷款,是否不应认定为项目的预收款?无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
我单位新成立,第一批注册资金在6月份收到,并于7月份初申报印花税,现8月份又收到第二批注册资金,那现在是在9月份初缴纳印花税还是等到年度终了后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国家知识产权局8月25日起不再代收代缴专利证书印花税,请问现在企业自行申报专利证书印花税
1、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规定上领受时交印花税。咨询12366有的回复按照专利证书上的时间,有的按实际拿到证书的时间,实际应以哪个时间为准?是否全国统一?
备注:专利证书上的时间为“授权公告日”,企业实际拿得证书时间晚于授权公告日,证书往往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到公司,或寄到委托代理所再由代理所寄到公司,证书取得时间较难判定,以何为准?
2、多个专利权人的情况下缴纳印花税的对象?是否全国统一?
A企业与B企业是关联公司企业,A公司委派10名员工为B公司服务,10名员工工资、社保、个税在A公司缴纳。现在这部分费用需由B公司承担,A公司提供支付凭证作为B公司入账附件,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