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想问一下这里所指的销售额,如果是差额纳税的企业,销售额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计算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 )的规定:“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当季度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小规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大型国企(生产制造业),在厂区内(国有划拨土地)自行建造厂房租赁给子公司,2014年3月开工,2015年12月交付子公司使用。期间因解决工程质量纠纷、办理消防等专业验收一直没有办理竣工。2017年12月工程竣工转作固定资产。该不动产未取得房产证。请问该项不动产“取得时间”如何界定,租赁该项不动产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明确,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已勾选认证未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果能开红字发票,在申报纳税时增值税附表二中20栏填不填红字信息表数字,如果填数字,当时没抵扣再转出就亏啦。如果不填红字信息表税额,报表申报时能不能申报成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赊销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这个“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必须约定为年、月、日还是可以约定为条件式的付款时间就可以?如“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纳税义务时间是发出货物当月还是在60日内实际收到货款的当月?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若合同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当日。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那么该进项构成计算中,进项税额计算办法是按照申报金额还是考虑进项税额转出后的实际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人转让父母无偿赠与我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比例是多少?其次个人转让受赠房屋免交个税中的自住5年且唯一住房中所指的唯一住房是本市唯一住房还是省内唯一住房?换句话说,在省内其他城市有住房的个人转让受赠住房是否还可以享受免征个税的条件?希望领导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已与纳税人电话沟通,确认纳税人转让房屋为住房。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9月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本来第三季度要报的小规模的增值税要怎么报,电子税务局上可报?具体路径?还是只能到柜台补报,申报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采矿权变更的涉税问题
我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某,现将我单位的采矿权变更至刘某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内(原因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政策变动: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持有采矿权)。采矿权人原为“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后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请问:
1、 采矿权权利人的的变更是否适用重组增值税政策—不征收增值税?
2、 如不适用不征收增值税相关文件,是要视同销售吗?
你好,在9月发布的新能源免税目录里包含特斯拉,我在7月购置该车辆并依法纳税,现在就隔了两个月就免税了,参考2016年公交车先购置后退税的案例,该车辆现在可以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文件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