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财政局给我司开具的该土地票据(如附件),票据是否合规?我司是否可以用该票据进行税务抵扣?
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第六条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本期开了16%的发票(前期已在未开票收入栏申报纳税)。本期申报纳税的时候必须冲减本期的未开票收入栏吗?可以延缓到下一期吗?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该笔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房地产企业(一般项目)预收项目款时已开具0税率普通发票,现该项目已竣工备案,现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按已收款开票吗?税率按新税率还是收款时的税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若是受赠住房再销售,涉及以下税种:
(一)销售方
1.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若增值税免征,附加税也免征)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社保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请问工资及社保开具的普通发票税率如何确定,此部分不属于销售额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不需缴纳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怎样进行纳税申报?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其他政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5.2 发票真伪鉴定 二、业务概述 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需鉴别本省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定需求。四、附报资料1.待鉴别发票;2.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是其他纳税人的提供(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5.待鉴定发票的电子数据(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6.单位介绍信(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7.经办人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文件精神,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文件又要求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目前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荒山占地要不要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收到员工报销的出租车发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不全,章上面有半个下面有半个,这样的发票税务局认不认?财务是否可以接收这种票据给与报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