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个人代开非住房出租发票是否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按什么标准交纳?谁是土地使用税的承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现行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规定执行。
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及受同一企业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可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包含一个自然人100%直接控制的各企业之间的情况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如何理解?我的理解如下:
1、2018年12月31日前必须获利的软件企业才适用;
2、2018年12月31日前未获利的软件企业,2019年获利,2019年还可以适用一年免税和后3年减半优惠政策。
请问哪种理解是准确的?谢谢!
自然人兼职为公司设计图案,须去税局代开劳务报酬发票,税局说自然人只可以按次纳税,不可以享受按期纳税?如果能享受按期纳税,要怎么走流程?非要自然人注册为公司才可以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我公司2018年3月收取了预收工程款,按业主合同要求开具了11%专用发票1000万,后根据税法要求,收取预收工程款不产生纳税义务,只需要就地预缴,现业主要求我司按完工进度将之前发票冲红重开,其中重开10%发票100万,重开9%发票900万。如此开票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我公司为经营办公电脑及耗材的商贸企业,购进的是CPU、主板、电源等电脑的零件,应客户要求组装成成套的电脑。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加工或者组装,在开销售发票给客户时,能否不按购进的零件一一对应开发票,而直接开成“组装电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省内跨地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社保和公积金能由分公司交,分公司的银行流水账可以做进总公司吗?
一.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公积金的缴纳不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建议您分别向属地管理相关的部门核实情况。
二.财务处理情况:总公司与分公司间需设置相对应的会计科目,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同一会计事项,同时相互间应进行对应核算,定期核对。在汇总编制会计报表时,须从会计主体出发,以总公司为会计主体,抵销和调整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和会计事项,编制反映整个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联合会计报表,以便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满足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企业总分公司间会计业务处理企业总分公司会计业务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总部与分公司间的经营资金拨付;二是总部与分公司之间及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往来交易,主要包括商品转移,价款结算、提供劳务等。根据上述二种情况,公司总部一般应设立拨付分公司经营资金和内部往来二个一级科目,而分公司一般应设置上级企业拨入资金,内部往来二个一级科目。请您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账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方应据实开具发票,若汇总开具的发票应附清单。
甲和乙为夫妻关系,甲出资70%,乙出资30%成立A公司。
A公司出资90%,乙出资10%成立B公司。现A公司欲吸收合并B公司(溢价)。
咨询下:该吸收合并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收?若涉及相关依据是哪条?若不涉及,依据又是什么?
企业合并涉及到个税主要是依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政策,如果个人原股权原值小于新企业股权原值,就说明有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文件可参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请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规定,我公司购买预存卡的预存卡,取得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