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建议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您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下载中心-其他下载中下载《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关于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以下统称开票人)的一些要求,关于肯德基开票人英文加数字;复核人、收款人未填写,是否符合发票开具的规定?还有UU跑腿、京东商城收款人为UU跑腿、京东商城,这样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现在科技日渐成熟,关于直接自动开具发票的不需要人工开具的发票的开票人符合人收款人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给于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尊敬的货劳处专家:
为盘活资产,提升效益,我公司将名下一处房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以增资扩股的方式一并转让给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问能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不征税的优惠政策吗?
打扰了,麻烦专家解答,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您好,根据总局2019年公告,自2019年4月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票面税额从销项税额抵扣。请问,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应当是个人名头的还是必须是企业名头?还是两种开具方式都可以做为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商务现代服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我们是房开企业,我们根据财税2016年36号、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规定,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增值税文件规定的土地前期开发费,可以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差额征收,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土地前期开发费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你好,本人于2012年8月左右在渝北区购置二手房,但是当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丢失,现需要用到该凭证,我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纳税人为证明已经缴纳的税(费)款或者遗失已开具的缴纳税(费)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
办理资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1份
有一个员工6月由其他单位调入,并从6月开始在我单位代扣个税。我们8月份发了去年的一次性奖金,看介绍一次性奖金可以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税。问,像他这种情况,在预测全年累计收入和累计个税的时候,也是按12个月测算吗?
正常公式是:一次性奖金+月工资*12-专项抵扣*12-附加抵扣*12-5000*12,再算税,他这种情况也是这么算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我知道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税,也可以并入全年累计综合所得计税,那能不能和当月工资一起进行综合合并,然后进行拆分计税呢?我在薪税保上计算的一次性奖金筹划工具,它就是把某些人员的当月工资、当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重新拆分,进行的计税,说是这样达到了对职工最有利的计税。不知道能不能这样进行计税?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