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国留学的,1、什么情况下的子女留学,父母才享受子女教育抵扣?2、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工业企业闲置工业用地用于农业种植,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将工业用地出租用于农业种植,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江苏ETC充值中心充了钱,车辆在全国跑,开出的ETC都是全国各地的ETC通行发票,这种情况存在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吗?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企业,为收取业主物业费做优惠活动,对于一次性交纳一年以上物业费的业主,可免费获得一袋大米,一次性交纳未满一年的不享受活动。请问:大米需要视同销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方赠送的大米为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注意不同税率的选择。
我公司和供应商合同约定,当月实际购买量未达到最小约定购买量时,对于购买量和最小约定购买量之间的差量需按照单价的30%支付(该差异部分无实质性交易),我公司当月实际购买量为100件,合同约定购买量为120件,针对该20件差量价款,开票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针对未实际发生的20件差量支付单价30%的金额,按数量20件单价30%栏次齐全开具(备注此数量不计入实际购买量);
2.作废前期开具的100件的发票,将未实际发生的20件差量的支付单价30%的金额摊销在100件内,重新按照100件数量不变,提高单价开具发票;
请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07号)是否现行有效?
暂未核实到渝地税发[2007]207号这个文件,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文件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这两个文件。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时,是否可以一部分员工的年终奖以一次性年终奖金申报,一部分员工计入当月工资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您好。
请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的土地价款如何确定:
1、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是否含印花税、交易服务费?
2、原取得的这块地,面积1000平方米,单价300元/平方米。现已建办公楼占地面积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办公楼已使用。剩下一块空地在建。是否按500*300=15万的金额计入房产的账面原值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作废开具红字发票后,被冲回的蓝字发票购买方记账凭证,必须退回给销售方吗?如退回销售方后该蓝字发票所属期间就没有入账依据了?应该按什么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