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凭证的,才可以在该年度税前列支。
您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登记后,在“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模块采集相关不动产信息。
涉及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或系统问题,您可以联系系统服务单位为您提供指导。可拨打服务单位咨询电话:4009912366,或者微信关注“福建金财互联”,点击右下方“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进入人工服务咨询。
我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占地面积为156.09亩的土地一块,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5年1月29日。
由于项目土地所在区域规划发生调整,我公司申请将该土地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根据我公司取得土地时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该地块拟由政府部门收储并重新招拍挂,由我单位与土地收储部门签订收储协议,且我单位不再参与新的招拍挂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好!本人上家单位在我离职后未及时退保,继续多缴纳了两个月社保,然后已申请退费成功,但其中一个月的五险中的医疗保险未成功退费(原因是使用过医疗保险报销),其余四险均成功退费,本人新单位现想要补缴此两个月的社保,请问,存在医疗保险未成功退费的情况下,能补缴进去吗?只是医疗保险补缴不了,还是其余四险也补缴不了?
补缴的月份有在单位任职的,单位可以办理补缴,只会补缴其余的四个险种。
最近河南经开区普查406月增值税开票问题,很多企业在3月发生的销售在4月开票缴税(5月缴增值税)。我们跟其他企业一样,在4月已经开票。但现在专管员要求我们修改3月报表重新申报,并在8月申报时扣除。现在问题是,3月修改报表申报后就会产生滞纳金,而且是算到“补缴”当日。但是我们跟其他企业一样在5月申报4月增值税时已经缴纳,就算是滞纳金也应该是1个月而不是5、6个月。专管员没能解释为什么要交5、6个月的滞纳金。请问是以什么依据交这么多滞纳金?若普查在明年展开,是否就要交1年多的滞纳金?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鲁人社规【2018】12号文件规定,将鲁人社【2015】45号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7、8、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按上述规定发放的高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乘坐长途大巴取得的注明身份信息的乘车凭证,上面盖有上海市公路运输票证专章,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可否做增值税进项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我公司及客户均为一般纳税人,签订安装服务合同,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该服务增值税应为9%,但客户出于抵扣目的,要求开具为13%,因我公司同时有货物销售的业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兼营应分别核算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此规定,是否可以开具13%的安装服务发票给客户抵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11%……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