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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是否可以不计算分摊拆迁补偿费用?

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是否可以不计算分摊拆迁补偿费用?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一个清算项目, 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财税140号文:“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请问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是否可以不计算分摊拆迁补偿费用?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请问如何区别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

请问如何区别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

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个人签订零星工程合同,请问对方是按经营所得征收个税还是按劳务报酬征收个税?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区分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统借统还的规定对核心企业有什么要求?是否必须在章程上体现核心企业?

统借统还的规定对核心企业有什么要求?是否必须在章程上体现核心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这条规定对核心企业有什么要求?是否必须在章程上体现核心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因此,如纳税人发生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另外,对于您所述的情形,暂无相关的明细文件规定,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收到一张发票,上面盖的是老的发票专用章。

收到一张发票,上面盖的是老的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新税号开具的发票应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会计账目把该资金记为应收款,现第三方要把这个应收款按20%收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

会计账目把该资金记为应收款,现第三方要把这个应收款按20%收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现申请注销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公司成立初期注册资金认缴,股东个人借用资金注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注册资金,注册后,股东再向公司借款归还出借方。3年后,公司因为连年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申请注销,在第三方注销清算过程中,因为股东没赚到钱无法偿还借款致该注册资金仍未到账,会计账目把该资金记为应收款,现第三方要把这个应收款按20%收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错误,正确的方法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可以在新的发票备注栏上写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外,另外加几个字(红冲补开发票),这样可以吗?

我可以在新的发票备注栏上写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外,另外加几个字(红冲补开发票),这样可以吗?

你好。我是建筑企业的,2016年5月营改增当月开出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写了项目名称,未写项目地址,现在甲方要求这张发票开红字,然后重新开新的发票,这样是否可以,另外我可以在新的发票备注栏上写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外,另外加几个字(红冲补开发票),这样可以吗?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目前政策,是否应该缴税???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目前政策,是否应该缴税???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比如:园林局管理的公园出租给个体户经营碰碰车、淘气宝等),目前政策,租金由承租人通过税务局全额上缴财政。园林局没有收到钱。请问园林局出租行为是否应该缴税???怎么纳税?

重点回答:园林局出租行为是否应该缴税???怎么纳税?


    根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二)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三)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四)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五)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体工商户的免税证明可以在网上开吗?我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开通过税务账号,我现在需要注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免税证明可以在网上开吗?我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开通过税务账号,我现在需要注销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 号)及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本金250滞纳金465,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本金250滞纳金465,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针对车船税手续费返还比例降低为3%,其他对应的时段是什么?

针对车船税手续费返还比例降低为3%,其他对应的时段是什么?

根据2019年2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车船税手续费返还比例由原5%降为3%以内,税局一般是本年返还上年的手续费,即2019年返还2018年纳税所属期的手续费,2018年纳税所属期车船税返还手续费应该按照5%还是3%?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执行日期问题。《通知》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2月2日(含)以后解缴入库的“三代”税款对应的手续费管理,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2019年2月2日前解缴入库的“三代”税款对应的手续费管理,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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