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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请问预交的税款能退回吗,如何退回?
我是2019年的应届毕业生,上半年的时候因还未毕业所以跟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每个月扣500多块钱的劳务税,当时人事说以后可以退税,想咨询一下真的可以退吗?怎么退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具体表示方法:第1-4位代表各地市(以上代码参见附件),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因此同一企业领用的专用发票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发票代码。
增值税,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您好,我们公司在2020年1月满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这个政策好像是2019年12月31日到期,请问,新的政策出台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尚未有新政策下发。
感谢您的答复,还有一问题请教。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期劳务合同,从事与其他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一)条的规定吗?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综上所述,关于贵单位的情形是否符合上述条款规定,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有小数点吗,是否是非製造業不能有小數點,如零售業是否不能收小數點數量的發票,如果收了稅率就按製造業來收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们公司的个税申报,工作所属期是9月,实际发放期是10月,申报交税是10月,这样对吗?如果不对,该如何调整呢?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我个人有一辆车租给A公司使用 ,当时租车协议 我们约定了租车的同时,要配备司机1名,现在A公司要求我提供税务发票,我去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时,大厅的工作人员说只能按有形动产租赁开具发票。但我在网上查到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2012)上写的很清楚: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等),按服务类型划分到《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而仅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按服务类型划分到《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也应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请问,我这种配司机 的租车行为,到底是应该按“财产租赁”还是按“交通运输”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