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 沃霖(厦门)建材有限公司。我们要签订第三方协议(首次),在网上操作的时候,签约不了,也就没办法发送验证。原因是 与银行的户名不一致。 我们去问过了, 是因为我们公司名字中有带(),这个()税务跟银行使用的全角不一致。 银行这边也没法改, 网上我也没办改。 需要税务这边协助,思明区服务电话一直打不通。 请问 ,这个情况 我们要怎么办?烦请回复下
“如网上无法办理,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办理。办理材料:《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3份、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您好,目前幼儿园学费只给了一个普通收据,我想获取发票,但幼儿园回复幼儿学费免税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发票,请问合理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您好!咨询一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那一项的问题。
我有个哥哥,是我父亲和父亲前妻的孩子。父亲前妻去世后,我父亲和我母亲结婚,生的我。 我母亲只有我一个孩子,我母亲超过60岁了。因为我母亲不是我哥的妈妈,肯定是我自己赡养。没有分摊协议。 我父亲已去世。
我询问单位,我单位说我只赡养我母亲,这种情况让我填独生子女,被赡养人填我母亲就行。我就这么填的报上去了。 我有点担心,确认一下,寻思问问这么填对不对。
简易计税工程项目对钢结构进行专业分包,钢结构单位分别开具金属制品发票和建筑服务发票,我项目是否能按全额分包款(钢结构发票金额和安装金额)差额扣除该分包金额后预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我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与个人签订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有些人员有其他任职受雇单位,有些无其他任职受雇单位,依据 国税发〔1994〕89号 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请问我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对这些非全日制用工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开具建筑服务 发票 在备注栏 除了有工程名称和地址外 还有 出现了PS系列 字符, 这个PS系列是什么意思 有无影响抵扣和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信息。
为什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导出来(见下图)累计应扣缴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时候,累计应补(退)税额栏次显示为0,不应该显示负数吗?如果显示为0,那么这部分负数税务局怎么处理?会退给纳税人吗?啥时候退?以什么形式退?求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之前提问:公司年终奖在2019年春节前发放总额的80%,剩余20%在春节后发放。公司将其中80%用年终奖计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并入综合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可以选择年终奖的第二笔20%用年终奖计税,80%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疑问:回复看不懂,这个意思是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选择扣缴用综合所得的年终奖的第二笔20%用年终奖计税,扣缴用年终奖计税的80%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是吗?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