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于出租开始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会计上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分期计入收入,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其实质属于提供融资贷款服务,手续费的实质为利息收入请按照上述规定,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收益,在摊余期间按期冲减财务费用。因此,出现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请按期进行纳税调整。
我司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制药企业,于2018.11月从一长期合作的中药材种植企业购入一批其自产自销的中药材做为原料,用于生产销售16%税率的中成药。该批中药材在当月完成了入库,取得对方提供的税率为零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全额付款。由于对方当时开具的销售税率为零,我司未有进行计算抵扣及加计扣除。
今年事务所审计时发现,我司未能正确取得发票以享受自产农副产品的进项抵扣政策,要求我司整改;我司在2019.11月与对方公司沟通,并退回2018年11月原销售税率为零的发票,并于2019.12月取得对方公司重新开具的税率为免税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下引用文件:
财税〔2018〕32号文件“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请问:
1:我单位现在计算抵扣该批中药材的进项税应该是按2018年11月采购业务发生时的12%扣除率(即收到发票时按10%计算扣除+2%实际使用时计算扣除)还是现行10%的扣除率(即收到发票时按9%计算扣除+1%实际使用时计算扣除)计算进项税额?或是其他方式计算?
2.:我单位加计抵扣计算是从2018.11月及以后发生的领用材料开始计算还是从取得重开发票后的2019年12月及以后领用材料开始计算?.
3:如果加计扣除可从2018.11月及以后开始计算,我单位2018.11-2019.3.31按2%加计扣除计算税额占当期购进中药材总金额的比例为0.26%。那么我单位在2019.4.1后可加计扣除的税额应为当期购进中药材总金额的(1
你好,2016年4月30日以前建成的厂房,采购材料维修加固,其中加固材料发票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如果,首次取得房产证上写的登记时间为2016年3月,建成时间在2015年,而后行政区域划分变更,换发新厂房证上写的登记时间为2016年6月,请问,这属于营改增之前的房产么?能否按简易计税方法转让、出租?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所指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即政策是否包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四、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针对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没有独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现为您提供一些有关施工企业有关增值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第八条规定,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第六条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税种认定无需填表,但需携带可证明纳税人身份的证件(营业执照原件或已实名认证的办税员身份证件),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后,根据纳税人需求进行相应税种的认定,当场办结。若你司为新办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为全市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套餐式”服务涉税事项包括:1.网上税务局账号注册;2.法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5.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7.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8.工商登记信息确认;9.税控设备初始发行;10.发票领用
我们公司是2018年8月成立的,有从事软件研发,软件是嵌入式的,从研发到2019年4月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司创始人都 没有从公司领取任何费用,所以从成立到实现销售帐上都没有体现研发费,现在实现销售了,开具发票缴纳税收后,可以申请软件的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就开具增值税发票,交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工程未开始施工,未发生工程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账务如何处理,所得税如何申报, 是否应该填写A105020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