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问,此处所讲利润总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2019年9月份通过中级会计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在2020年上半年才能领取,但据说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2019年的,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进行个税专项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1.《行政强制法》(2012年实施)第四十五条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税收滞纳金加收是否适用《行政强制法》,是否能超过本金?我单位税款100多万,滞纳金要加收达300多万,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
2.《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我公司是总承包,有分包电梯安装的,分包方发票开给我公司电梯是开具13%,安装开具9%,还是两者可以一起开具9%建筑安装服务。另外如果分包方的电梯是自己生产的和外购进来的在税率上是否税率不一样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可按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实开具发票。
我们公司11月在外地预交了150万票的增值税43689.32元,但是11月只开具了120万的发票,12月份开具30万的发票,这样我们1月份季报的时候,再用不用缴纳增值税?
如您2019年第四季度,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异地预缴税额,则不需补缴增值税,如超过,则需缴纳增值税。
您好!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正式员工一样,从事长期固定工作,其工资收入不是偶然所得,请问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适用个税专项抵扣吗?谢谢!
第一,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背景:拆迁安置房,建于2003年,至今未办房屋产权证。
问题:如图所示(附件1),因坡屋顶(可利用)部分高度超过2.2米(注:最高3米,最低1.8米)。后来,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书将坡屋顶(9层)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八层房屋的建筑面积内。
对比得知,八楼建筑面积(184.79㎡)比二至七楼建筑面积(注:119.13㎡)多出了65.66㎡,即测绘所将坡屋顶的建筑面积计算为65.66㎡。
在拆迁之初,开发商承诺将免费赠送9层坡屋顶给拆迁户使用,多年来,拆迁户多次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但办证单位却要求补缴坡屋顶65.66㎡税款。双方僵持不下。
根据财税〔2018〕80号,留抵退税部分可以去抵减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假设我们本期退税回来100万,申报时附加税计税依据为90万(其中增值税50万,消费税40万),那退税的100万是只能抵减附加税税基-增值税50万?还是可以抵减附加税税基增值税+消费税共90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十二)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十三)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十四)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因此,如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开具的普通发票负数发票大于正数发票时,按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免税销售额填写相应栏次。当月实际销售额为负数时,申报表的销售额只能填0才可以申报通过,当期不能全部减除的需要到税务机关登记台帐,留待下期减除。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