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三月
办税百问

建安企业供应链融资利息成本转嫁如何开票纳税

建安企业供应链融资利息成本转嫁如何开票纳税

尊敬的税局,我公司是一建筑企业,主要承接房地产项目主体土建工程。现在很多房企工程款支付时间较长,为快速回款,减少收款风险,我们一般会采取供应链融资的收款模式,将对房企的应收账款转让贴现,并向放款金融机构支付贴现息。由于贴现息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我们一般会向相关房企要求上调部分工程结算价,以此转嫁收回部分利息成本。现请教,我们通过上调工程造价额外向房企多收的这部分款项,是应该与其他工程款一起,按回建安服务开票纳税,还是应该单独按其他金融开票纳税?有没有什么依据?盼复,谢谢!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房地产企业安置房政府回购价格低税局要求重新核定价格计税是否合理

房地产企业安置房政府回购价格低税局要求重新核定价格计税是否合理

我公司房地产企业从政府招拍挂一宗国有土地建设商品房,其中2栋住宅楼政府签署合同由政府购买用于安置就地拆迁户和异地拆迁户,但是政府购买单价较其他对外公开出售商品房平均单价低大概30%,现税务局认为安置房价格明显偏低,认为我公司安置房应按其他商品房平均价计征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但根据税法只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局才可核定单价,我公司安置房是与政府签署购房协议应该是理由正当的,税务局要求核定征收是否合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已把财务负责人员做了变更,为什么个税APP上企业办税权限里仍然还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

已把财务负责人员做了变更,为什么个税APP上企业办税权限里仍然还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

 公司税务国家税务网站上--常用功能模块--维护用户基本信息--已把财务负责人员做了变更,为什么个税APP上企业办税权限里仍然还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
请问:
1、税务网站做了变更是否已经算是完成了变更手续?
2、个税APP上企业办税权限里财务负责人未做更改需要如何处理?
3、怎么样才能变更的彻底点?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用户管理>维护用户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修改",只是联系信息的修改。 “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的财务负责人是从各省金税三期系统同步过来的,如果当前自然人的身份是某个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若从原公司离职了,那需要去金三税务登记变更功能里面去变更财务负责人。这样,离职的财务负责人在任职受雇信息中才会看不到这家公司。
财务负责人信息修改需携带以下资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到办税服务厅修改。办理地点:全市通办。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2015年与退役军人签定的劳动合同(自主就业),是否可以享受【2019】21号文?

2015年与退役军人签定的劳动合同(自主就业),是否可以享受【2019】21号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了自然人,并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从承包人处支取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并向承包人提供了500多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法院判决认定该500多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之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承诺同意支付补缴的税款,现税务局向承包人发出补缴税款通知,承包人补缴了24万的税款。现向贵局咨询的是,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向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可否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凭证?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扣除并非以发票作为唯一的凭证,如果法院判决书确认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代付了工程款,那么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可否作为成本、费用予以税前抵扣?请贵局能够给予详细解答,谢谢。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我司是否可以按101万确认收入?按100万确认成本?

我司是否可以按101万确认收入?按100万确认成本?

 我是外贸企业,承接蒙古国A公司一个仪器的跨境维修,国内的维修厂是宁波B公司。我们签定了三方协议,是维修协议。由蒙古国A公司支付100万维修费给我外贸公司,再由我支付100万给宁波B公司,我外贸公司再根据维修费用的1%收取代理费1万。
问题1、我司是否可以按101万确认收入?按100万确认成本?
问题2、我司的101万是免税吗?
问题3、我司支付宁波B公司的100万可以抵扣进项吗?
问题4、我司是按1万确认收入吗?此收入是免税的吗?
问题5、我司收到的100万按代收代付的话,符合相关税收规定吗?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成品油发动机润滑油里面的3403990000润滑剂选择什么税收分类编码?

成品油发动机润滑油里面的3403990000润滑剂选择什么税收分类编码?

您好,我们是成品油经销企业,从马来西亚进口润滑油,中国国内销售,海关根据产品成分在进口缴款单上分别有2710199100润滑油和3403990000润滑剂两款,对于润滑剂请问我们企业应该选择什么税收分类编码?否则这个没有办法开发票的,请问我这边要怎么处理?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没有发票开具业务,可以先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吗?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没有发票开具业务,可以先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领取税务登记证。需要及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补录,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补缴的印花税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吗?

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补缴的印花税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吗?

你好,企业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印花税少缴,请问在汇算清缴前补缴后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吗?

补充:1、所属年度的“税金及附加-印花税”科目发生额未包括补缴部分;

2、缴纳和会计处理都在次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办税百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从个人手中购买一台轿车,取得二手车交易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现在我公司想出售该车,因当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请问现在出售时是否适用3%减按2%的优惠政策,我公司能自行开具3%税率的普通发票,在申报时按2%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