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给甲方安装设备,甲方验收条件是:甲方收到已经由乙方和甲方客户共同签字的设备完工单及经甲方书面确认之后,安装服务即为完成,那么从这段文字,乙方确定收入应在什么时间点..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服务具体范围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现在要出售一套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价值3000万,出售价格2500万,公司进项留底800万元,税收是按照简易增收,还是一般计税方式增收,是不是由纳税人自己选择,如果我选择一般纳税方式我有留底是不是就不用交税?
1.一般纳税人转让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方式;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您好,我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网上扣款缴纳社保,次月产生滞纳金,征管所长以实际入库日期19日为由,让我司缴纳滞纳金,请问,是否合理?我司是否可以申请删除滞纳金欠缴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问这个意思是2019年或者2020年的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免征个人所得税,不是两年加起来吧?如果免于办理,还需要什么流程提交?
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豁免其年度汇算义务,以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
电梯维保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其他现代服务,在注释中的现代服务中也有其他现代服务,但是我们在提交加计抵减声明时,现代服务下没有其他现代服务可以填写,因此想咨询下电梯维保业务是否享受进项加计抵减10%的优惠政策?如果适用,应填在加计抵减声明中的哪一栏?
谢谢。
以下是部分政策摘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中第七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纳税人按照当期进项的10%进行加计抵减,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司是专门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的,于2019年8月成立,请问能否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16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第二项公共垃圾处理规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公司符合文件规定的优惠情形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类型,即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根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二)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三)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四)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五)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未施工先开专票,增值税在开票当期申报纳税,收入何时确认,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