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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农业公司自产自销产品是否能免征增值税

农业公司自产自销产品是否能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农业公司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在什么情况下,开票方开出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是免征增值税的?或者有无相关参考文件?

在什么情况下,开票方开出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是免征增值税的?或者有无相关参考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单位付款时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年需要个人汇算清缴吗?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单位付款时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年需要个人汇算清缴吗?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我单位为工程施工一般纳税人,部分劳务费今年与个人签订合同,个人提供税务代开的劳务发票,代开发票对应的税收缴款书中税务局已按照经营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我单位付款时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年需要个人汇算清缴吗?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目前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文件未下发,建议您耐心等待。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汇算清缴  

办税百问

预缴增值税当时是否要同时缴纳附加税?如果不是同时缴纳,是否为在产生还需缴纳的增值税时,以前预缴的增值税累计值作为附加税税基计算附加税?

预缴增值税当时是否要同时缴纳附加税?如果不是同时缴纳,是否为在产生还需缴纳的增值税时,以前预缴的增值税累计值作为附加税税基计算附加税?

公司由于信用等级是D,所以要预缴增值税,不然去税局领发票是领不出的。公司每月到税局大厅按已开票收入的3%预缴增值税,但没有交城建等附加税费。在报税时由于有预缴和进项留抵,所以最后当月还需交增值税是0.在申报附加税时,其税基自动取数为0,教育、地方教育税基不但不为0还为灰色不能更改。我的问题是:1、预缴增值税当时是否要同时缴纳附加税?2、如果不是同时缴纳,是否为在产生还需缴纳的增值税时,以前预缴的增值税累计值作为附加税税基计算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附加税  

办税百问

交通运输服务为一般办法征收,按照政策要求,简易征收部分应全额缴纳税款,我公司剩余业务为交通运输服务,不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范围内,我公司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交通运输服务为一般办法征收,按照政策要求,简易征收部分应全额缴纳税款,我公司剩余业务为交通运输服务,不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范围内,我公司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仓储服务,仓储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80%,其余业务为交通运输服务,本公司仓储服务选择简易办法征收,交通运输服务为一般办法征收,按照政策要求,简易征收部分应全额缴纳税款,我公司剩余业务为交通运输服务,不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范围内,我公司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望省局对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予以明确,除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外,还有哪些行业可以比照执行?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专票客户信息中银行账号未填写可以吗?

专票客户信息中银行账号未填写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偷税处罚期限、税款追征期限、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

偷税处罚期限、税款追征期限、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发现纳税人偷税,处罚考不考虑偷税的连续或继续状态?是否是偷税5年未被发现就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因《征管法》没用提及连续或继续状态)?如果考虑连续或继续状态,偷税什么情形下是连续或继续状态?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在超过过12个月后,公司能否就之前因未满12个月已缴税的股票分红申请退税?​

在超过过12个月后,公司能否就之前因未满12个月已缴税的股票分红申请退税?​

公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因未连续持有12个月而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缴税后,公司一直持有该股票至超过12个月。请问在超过过12个月后,公司能否就之前因未满12个月已缴税的股票分红申请退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贵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因此,不适用免税规定,不可办理退税。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请问哪些行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可以免交印花税?

请问哪些行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可以免交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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