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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知识

名称核准过期,重新核准时仍然显示为已核准

名称核准过期,重新核准时仍然显示为已核准

卓翼能源有限公司,因我方原因未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已超过核准有效期,且无法延期,现再次申请核准,仍显示为已核准,谢谢!


申请人可在名称有效期满失效后,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至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做名称过期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做完过期处理后,即该名称注销。申请人即可重新申请该企业名称。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公司核名  

工商知识

事业单位成立企业的问题

事业单位成立企业的问题

你好,我想问一下事业单位能否作为出资人成立企业?成立企业的话,是成立全民所有制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还是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事业单位能否作为出资人成立企业,应依据事业单位《章程》的具体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办理营业执照  

纳税知识

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误缴税款退税依据

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误缴税款退税依据

 若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合同到期后因自身失误,错误缴纳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税款(境外公司在境内无场所)导致实缴代扣代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当如何申请退税?适用于哪条法律规定?非常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 版)》规定:3.25.1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描述】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办理材料】:1、《退(抵)税申请表》4 份;2、 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 份;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 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 份。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实际税负时,分母为“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母中是否包括售后回租业务本金部分?

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实际税负时,分母为“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母中是否包括售后回租业务本金部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财税【2018】57号文中暂不征收土增税的适用条件

财税【2018】57号文中暂不征收土增税的适用条件

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请问:

1、此条规定中所称的“改制重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2、母公司将房地产以增资方式投资到全资子公司,是否符合本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母子公司均非房地产企业)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暂免土地增值税的适用条件

暂免土地增值税的适用条件

 财税2018年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请问:
1、此条规定中所称的“改制重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2、母公司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到全资子公司,是否符合本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母子公司均非房地产企业)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光伏企业增值税申报问题

光伏企业增值税申报问题

光伏增值税在2018.12.31之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原申报增值税时进项税填报在即征即退项下,现即征即退优惠到期后留抵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入一般项下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自2016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从19年1月开始变为一般纳税人,然后现在19年1月-12月没有收入. 我可否在19年12月30日之前做申请转为小规模呢

从19年1月开始变为一般纳税人,然后现在19年1月-12月没有收入. 我可否在19年12月30日之前做申请转为小规模呢

18年成立的分公司,当年18年开票超过500万,然后当年变更,从19年1月开始变为一般纳税人,然后现在19年1月-12月没有收入. 我可否在19年12月30日之前做申请转为小规模呢,这个是营改增之后成立的分公司,这个应该不影响吧,还有我是属于建筑行业的,这个应该不针对行业吧,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已开具的增是谁专票,发票联及抵扣联均丢失,尚未认证,怎么办?会不会有什么处罚?

已开具的增是谁专票,发票联及抵扣联均丢失,尚未认证,怎么办?会不会有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公司符合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属行业属于软件信息服务业,但是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无法备案

公司符合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属行业属于软件信息服务业,但是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无法备案

 你好老师,我公司符合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属行业属于软件信息服务业,但是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无法备案,原因是服务业的税率是6% ,销售软件开具的是13%的发票,针对此问题应如何解决。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1.3软件产品(包括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一、事项类 别】……网上办理:是……优惠类型:减免税备案……【二、业务概述】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四、附报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五、办理规范】……(三)注意事项 取消“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因此,您公司若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可在网上办理。需要附报的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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