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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关于留抵退税抵减附加税税基的疑问

关于留抵退税抵减附加税税基的疑问

根据财税〔2018〕80号,留抵退税部分可以去抵减附加税的计税依据,由于附加税计税依据由增值税(一般和简易)和消费税组成,这部分金额是只能抵减一般计税部分增值税?还是全部增值税都可以(包括简易部分)?还是消费税也可以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一张红字信息表可以对应多张发票吗

一张红字信息表可以对应多张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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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经营单位为集团内部员工减免停车费,是否要视同销售

停车场经营单位为集团内部员工减免停车费,是否要视同销售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集团内部员工车辆可免收停车费。但是有个别员工车牌未录入系统,造成车辆离场时提供证件才进行减免。这样会造成停车系统内的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有一定差异。请问这种减免还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此外,为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等外部车辆进入也是免停车费的,也会在系统内造成应收和实收金额差异,这种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这两种情况都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个人认为此两种情况可以不交税,还请老师指正。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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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去税务局代开3个点的毛茶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农户去税务局代开3个点的毛茶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我司是一般纳税,现在采购农产品毛茶。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具毛茶为0税率发票,可以按发票金额加计扣除10个点。如果是个体户开具去税务局代开的农产品毛茶普通发票(税率为3个点),请问3个点的农产品毛茶普通发票我司可以抵扣进项税吗?如果可以抵扣,可以抵扣几个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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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给终端个人消费者是否要交印花税

超市销售给终端个人消费者是否要交印花税

请问超市的顾客都是终端个人消费者,这种销售金额还要计入印花税的计算依据里吗,可以只以采购金额为计算依据吗,还是采购和销售都要计入?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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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部员工减免停车费,是否要视同销售

停车场内部员工减免停车费,是否要视同销售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公司内部员工车辆可免收停车费。但是有个别员工车牌未录入系统,造成车辆离场时提供证件才进行减免。这样会造成停车系统内的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有一定差异。请问这种减免还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此外,为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等外部车辆进入也是免停车费的,也会在系统内造成应收和实收金额差异,这种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这两种情况都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个人认为此两种情况可以不交税,还请老师指正。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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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期长,现在取得的分包发票都是9%的增值税发票(即我总包是老项目,而分包是新项目),但当地税不允许把这部分的分包款做分包扣除,说只能扣除3%发票的分包业务,这合理吗?

因为工期长,现在取得的分包发票都是9%的增值税发票(即我总包是老项目,而分包是新项目),但当地税不允许把这部分的分包款做分包扣除,说只能扣除3%发票的分包业务,这合理吗?

好! 我在宣城郎溪县有个项目,是2016.5.1之前老项目,因为工期长,现在取得的分包发票都是9%的增值税发票(即我总包是老项目,而分包是新项目),但当地税不允许把这部分的分包款做分包扣除,说只能扣除3%发票的分包业务,这合理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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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购销合同)缴纳的疑问

印花税(购销合同)缴纳的疑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如果企业的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对购销合同按账簿上的购销总金额(全部购货和销售金额 包含增值税税金) 的一定比例计征印花税。账载分别记载购销金额和增值税,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如企业的印花税未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则应按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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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很薄,上游企业愿意接受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如果用现金从别的企业购买承兑汇票,赚点贴息差,有没有税务上的风险,做账要怎么做?

利润很薄,上游企业愿意接受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如果用现金从别的企业购买承兑汇票,赚点贴息差,有没有税务上的风险,做账要怎么做?

我们企业做现金生意,利润很薄,上游企业愿意接受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如果用现金从别的企业购买承兑汇票,赚点贴息差,有没有税务上的风险,做账要怎么做?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 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予以取缔。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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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如何交纳耕地占用税?

水电站如何交纳耕地占用税?

 水电站如何交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税法第七条,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是按二元计征,那么水电站是属适用于这一条解释??
行业解释中水电站是属于水利和水电的综合工程。那是否可以适用这一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五条规定,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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