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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个税减免项目中,关于教育项目的减免,除了子女受教育有减免部分外,配偶在读书(硕-博)

个税减免项目中,关于教育项目的减免,除了子女受教育有减免部分外,配偶在读书(硕-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员工在取得持股平台股权的时候是否需要作为股权激励收入按照工资薪金交税?

员工在取得持股平台股权的时候是否需要作为股权激励收入按照工资薪金交税?

 公司以持股平台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例如:公司允许员工出资1万获得持股平台价值10万元的股权),员工在取得持股平台股权的时候是否需要作为股权激励收入按照工资薪金交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税app显示我被“被法人”。在办税权限一栏里,点击“解除授权”,只弹出写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办税授权信息不可变更”的提示框

个税app显示我被“被法人”。在办税权限一栏里,点击“解除授权”,只弹出写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办税授权信息不可变更”的提示框

个税app显示我被“被法人”。在办税权限一栏里,点击“解除授权”,只弹出写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办税授权信息不可变更”的提示框。是一家深圳盐田的公司,公司名字我都不知道,希望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个人的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申请条件】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电大学习的第二专业算是继续教育吗

电大学习的第二专业算是继续教育吗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税务局2019年21号文件---车船税资料改为备查,该公告的意思是:车船税依然按原先那样申报、减免,但税务局不收取备案资料?

税务局2019年21号文件---车船税资料改为备查,该公告的意思是:车船税依然按原先那样申报、减免,但税务局不收取备案资料?

想问,税务局2019年21号文件---车船税资料改为备查,该公告的意思是:车船税依然按原先那样申报、减免,但税务局不收取备案资料?还是税务局不再办理车船税的申报和减免?税务局窗口工作人员称,车船税优惠备案模块关闭,无法使用,无法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购买人防车位(租赁转让协议)开不动产车位发票是否合法合规?

购买人防车位(租赁转让协议)开不动产车位发票是否合法合规?

您好!

因购置人防车位(其实是租赁转让协议)。

1.开发商按规定开“不动产*车位”发票是否违法违规?

2.人防车位属于购买的不动产车位吗?

3.此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权证?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股票/外汇期权/期货/保本结构性存款收益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股票/外汇期权/期货/保本结构性存款收益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1.公司购入股票,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所得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2.公司购入外汇期权、期货,所得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3.公司的保本结构性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计算增值税?

 

   第1、2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3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及发生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杭州钱塘地区拆迁,政府给予补偿款,但公司收取补偿款后打算注销或者被其他关联公司吸收合并,土地增值税免征吗?

杭州钱塘地区拆迁,政府给予补偿款,但公司收取补偿款后打算注销或者被其他关联公司吸收合并,土地增值税免征吗?

想咨询杭州钱塘地区拆迁,政府给予补偿款,但公司收取补偿款后打算注销或者被其他关联公司吸收合并,土地增值税免征吗?增值税免征吗?所得税是按国税总局2012年40号文处理吗(即按照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核算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山西移动开具的发票信息错误

山西移动开具的发票信息错误

我在临汾办理的移动手机号,在网上缴费后通过移动APP开具发票,开出来的发票中,购买方电话写的不是公司登记的座机(如附件所示),而是我的手机号,请问这张发票有效吗?能否用于报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如实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自然人之间股权无偿赠与是否缴纳个税

自然人之间股权无偿赠与是否缴纳个税

 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已实际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偿赠与其他无血缘、亲属、继承关系的自然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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