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个生产大米同时又有贸易业务发生的企业,其副产品米糠已作了免税备案,请问: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时,收入中米糠的占比要加上与免税业务无关的贸易收入吗?进项税转出时包括贸易类业务的进项税吗?还有,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中与大米生产无关的进项税也要按米糠在销售收入中的比例作相应的转出?
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竞业限制补偿金比照离职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我与2008年购买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2009年6月交房,因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房产证2019年8月份才办下来,我现在起诉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交房。请问是否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以判决时间为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
目前,所有与住房交易有关的税种对购房时间都采取统一的判断标准:按照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的注明日期两项标准“孰先”原则判断。
如果是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请问买二手房需要交哪些税?
满两年和不满两年差别在哪里?
满不满两年的计算,是按照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
如果有网签,是按照网签时间点计算还是根据过户时间点计算?
回复如下:
1、杭州市区房屋买卖:
出让方(个人)
增值税及附加:住宅(不含自建), 未满2年,不含税收入×5.6%;超过2年(含),免征。
个人所得税:住宅,(转让收入-住房原值-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转让五年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土地增值税:住宅,免征。
印花税:住宅,免征。
承受方(个人)
契税: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及以下,1%;90平方以上,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及以下,1%;90平方以上,2%。
既非家庭唯一住房,也非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3%。
印花税:住宅,免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项目专家评审费、演讲费、记者车马费,这些还可以直接制表发放代扣个税吗?还是要其到税税局代开发票么?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因此,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收款方应根据上述规定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申请条件】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办理材料】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主张人:
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派人员,调派人员的工资由分公司承担,社保由总公司承担,劳动合同仍在总公司,实际在分公司承担工作。若此调派人员发生宿舍租赁费、宿舍物业费、宿舍取暖费等,是否可以计入福利费在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运输服务按照运输方量计算运输费,因用对方单位柴油,导致运输费实际开具发票金额方量与运输费实际运输方量不符这种情况发票开具是按照单价还是数量的减少来开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中包含了莲藕(别名:莲、藕、荷)和枸杞(别名:枸杞菜、枸杞头、枸杞芽)。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