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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个人仅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单位按照每月超过800元按20%税率代扣代缴税款,请问在2020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何申请?

个人仅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单位按照每月超过800元按20%税率代扣代缴税款,请问在2020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何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汇算清缴  

办税百问

02年订购的楼房,一直没有办房产证,2017年办了土地证,现在要办房产证,要交多少税,如何计算

02年订购的楼房,一直没有办房产证,2017年办了土地证,现在要办房产证,要交多少税,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4.权利、许可证照。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5元。”

    办理房产证业务涉及哪些资料您需要咨询房产、土地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土地增值税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七、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请问,四川省对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是怎样界定的?

另: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前转让已转入自用的房地产,可以同新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吗?还是必须按照旧房方式按照旧房的评估价格来确认扣除项目?谢谢!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两次发放,扣缴单位第一按奖金计算个税,第二次合并入工资计算个税。个人年度申报是否可以调整第一合并入工资计算个稅,第二次按奖金计算个税吗

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两次发放,扣缴单位第一按奖金计算个税,第二次合并入工资计算个税。个人年度申报是否可以调整第一合并入工资计算个稅,第二次按奖金计算个税吗

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两次发放,扣缴单位第一按奖金计算个税,第二次合并入工资计算个税。个人年度申报是否可以调整第一合并入工资计算个稅,第二次按奖金计算个税吗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计算税款时,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对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全额,乘以查找的适用税率,减去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甲发生的相关差旅单据的进项税,B公司可否抵扣进项税? 相关费用能不能所得税100%前列支?​

甲发生的相关差旅单据的进项税,B公司可否抵扣进项税? 相关费用能不能所得税100%前列支?​

 AB两个公司签署了长期合作合同,A指定甲员工为B公司提供司法顾问服务。约定甲因为B公司司法业务产生的差旅费用由B公司承担。
那么,甲发生的相关差旅单据的进项税,B公司可否抵扣进项税? 相关费用能不能所得税100%前列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甲员工发生的相关差旅费不可以作为B公司进项税额 ,也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10月份出口退税进项发票勾选成认证了,怎么办

10月份出口退税进项发票勾选成认证了,怎么办

今年10月份出口退税发票不小心勾选成抵扣了,12月份要申报出口退税确查找不到信息,要怎么更正发票用于退税勾选


如果您公司10月份的增值税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您可以在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进项转出,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审核后,再申报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地下部分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地下部分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部分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如果分摊是否有相关文件支持;如分摊,地下部分分摊的面积是按人防面积+非人防面积合计数作为分摊依据,还是只按非人防面积?


现答复如下:地下车库(位)的清算问题

  (一)销售地下车库(位)取得的收入,不论开具何种票据,均计入“其他类型房地产”的转让收入。

  (二)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位)的,其成本费用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中一次性扣除。

  (三)对单独建造地下车库(位)的,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参照本公告第三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摊。已售地下车库(位)面积为已售出的每个车位面积的总和。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的资本化时点

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的资本化时点

       关于利息费用资本化时点问题,税法和会计上均已明确: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请问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资本化时点,具体应该是在施工时开始,还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开始?

回复如下:
建议具体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操作。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b企业主营建筑施工,兼营石材加工销售。b企业承揽一项大理石铺贴的施工工程,包工包料。该项业务属于建筑服务,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b企业主营建筑施工,兼营石材加工销售。b企业承揽一项大理石铺贴的施工工程,包工包料。该项业务属于建筑服务,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b企业主营建筑施工,兼营石材加工销售。
b企业承揽一项大理石铺贴的施工工程,包工包料。
该项业务属于建筑服务,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发票应该怎么开?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为个人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7年22号政策

为个人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7年22号政策

根据财税[2017]22号,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将50%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1%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公司主要为个人用户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提供担保,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政策将两项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规定:“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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