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把我公司名称开错了,但是由于业务员缘由,抵扣联丢失了,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啊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您好,河北省批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有哪些工矿区,如何自助查询批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个体工商户季度9万以下免个税是指普票还是指普票加专票?三十万以下免税是指普票还是加上专票?个体工商户是自己报税还是去办税厅报税?没超过九万的系统会自动零申报吗?
1.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定期定额和应税所得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定期定额征收: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好,通过智能咨询后了解(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而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那比如我10万的车应该缴的购置税是多少,计算公式是什么,若4S店多收了我的购置税应该怎么办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我实名举报一公司在1997年隐瞒海运费和佣金收入491万美金,利润92万美元,我向税务局举报中心提交了详细证据资料。税务局开始调查,接触公司负责人,要求查看公司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负责人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账簿,税务局应该向公司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但是,税务局以税务征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依据,拒绝向公司出具调取账簿通知书,案件无法进行下去。我想咨询省税务局,请明确说明税务稽查调取公司账簿是否有年限限制,是否是10年。
第二十九条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而财政部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办法》规定为30年。另外,第二十九条款只是规定公司应该保存账簿10年,并不是规定税务局稽查调取账簿限制10年。所以,我认为地方税务局有借该条款保护被举报公司或不作为的嫌疑。请省局给予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范围的确定:
公司土地位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性质工业用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请问可否适用于“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这条免税政策。
另外对于”直接从事“和”专业用地“如何解释?请明确回答。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为(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没有其他文件进一步明确,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性质判定。
企业以现金发放生日补贴等职工福利可以税前扣除吗,需要提供什么凭证。作为职工福利采购粮油蔬菜无法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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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