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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打算涉及商品混凝土行业,自产自销税率采用简易计税,如果成立商贸公司从生产企业购买商品砼再销售,是否可行,税率是多少

打算涉及商品混凝土行业,自产自销税率采用简易计税,如果成立商贸公司从生产企业购买商品砼再销售,是否可行,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小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办税百问

疫情期间餐饮行业是否可以从三月份开始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疫情期间餐饮行业是否可以从三月份开始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我司属于餐饮服务行业,一月和二月均已申报纳税成功。今天专管员告知需要把二月份开具的发票全部红冲后重开零税率的发票,如果二月份发票不重开就喊我们提交自动放弃免税政策的说明。还说不重开之后的几个月均不能享受面增值税政策。政策方式也是说企业自助申报免税销售额。请问是否可以直接从三月份开始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从三月还是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医院对退休副高职以上医务人员退休后直接回聘十多年,一直开绩效工资十多年都不到纳税起征点,99年开始按“劳务报酬”扣个税,依法应该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国际货代业务是否免税

国际货代业务是否免税

国际货代在国内启运港口代垫的码头操作、单证、封签、港建费等港口杂费是否属于免税范畴,原先税务总局的2014年7月15日发布的税务新闻有提到相关港口业务手续也属免税  内容见附件,但是深圳税务12366热线说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不属于免税,请帮忙答复,谢谢


如您所述情形,不属于免税范畴。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11月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12月最多可以开多少发票是免税的?是15万以下就可以吗?

11月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12月最多可以开多少发票是免税的?是15万以下就可以吗?

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如果您是按季申报可以享受开具普通发票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按月申报,可以享受开具普通发票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单位根据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向已经退休的军转干部发放的生活补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我单位根据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向已经退休的军转干部发放的生活补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咨询房屋附属设施纳税归类

咨询房屋附属设施纳税归类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1层地下室单独计价出售,如何归类,是作为住宅还是作为非住宅,依据是什么?土增税、契税、各是如何划分的,如何纳税的。

答复如下:
    1、房产类型请根据有关部门审批的土地用途进行确认。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适用预征率申报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商品工业厂房2%;
(五)除商品工业厂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情况,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五项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执行。
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契税税率为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商业银行,请问我单位将贷款资产打包转让,比如将100元的贷款资产以不高于10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单位。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吗?

商业银行,请问我单位将贷款资产打包转让,比如将100元的贷款资产以不高于10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单位。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问题所述情况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税率问题。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税率问题。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所得额为21500元时,预扣预缴税额=21500*0.8*0.3-2000=3160元。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所得额为20000元时,预扣预缴税额=20000*0.8*0.2=3200元。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提出疑问,劳务报酬所得额20000元时居然比215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还高?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小规模纳税人3-5月征收率3%变成1%,租金收入征收率5%,适合变化吗

小规模纳税人3-5月征收率3%变成1%,租金收入征收率5%,适合变化吗

 小规模纳税人3-5月征收率3%变成1%,租金收入平时征收率是5%,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5%的适合本次变化吗?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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