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相关时限》: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这边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相关证明是指什么证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我司有的客户的收款账期是180天,是不是要等收汇了才可以收齐退税?还有一个,2019年未收齐的报关单也是可以2020年04月15日后收齐的?有没有具体的政策解读方案?
如何减免增值税呢?疫情期间,公司购买了消毒液通过红十字会进行捐赠是否可以全额递减企业所得税?购买未取得进项发票,收据是否可以入账?
答复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印花税可以再国税官网更正申报吗?操作步骤是怎样的,为什么国税官网没有更正申报印花税的界面。
答复如下:
在申报期内,印花税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当期内尚未缴款的申报记录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申报记录查询或作废”作废申报记录。若已划缴税款的情况,目前暂无法通过网站办理更正申报,需到办税厅办理。
分公司收发票,对方没有付款权限,由总公司统一付款,这样发票上的抬头和付款方的抬头不一致会有什么影响的吗?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业务信息如下:
1、甲公司主营业务为广告业;
2、甲公司为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纳税申报期限为按季申报;
4、2020年1—2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60000元,税额7800元,价税合计267800元;
5、2020年3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00000元。
请问:甲公司一季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怎样享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填写了名称,纳税识别号,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这几个信息,购买方的地址没有填写,这张发票是否合规,可否作为报销凭证,条例我们都知道,只要求填写购买方名称和纳税识别号,但是没有明确其他信息填写的要求和标准,所以希望可以直接回复可以或不可以,谢谢!
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子公司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由母公司代为缴纳后,子公司归还母公司代垫款后以母公司的缴款凭据及母公司出具的分割单入账,能否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您好,我司一名台籍人员,19年1月起以非居民身份申报个税,由于一年内需保持不变,因此1-12月均以非居民身份申报,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万,无专项附加扣除。个税经计算,已按时且足额缴纳,无需补缴或退税。请问是否还需要参照过去,进行年度收入12万元以上的汇算清缴呢?感谢!
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因此,若您2019纳税年度达到居民个人条件,在2019年度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补缴或退税,则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我们是生产出口企业,因疫情工人未复工无法完成订单,现将货物委托给其他工厂加工,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退税?该退税对对方如何开票要求是?是否可按照以下要素发票内容填“加工费”,数量填“1”,税率“11%”?
2.若后续产品原料中,部分原料我方采购送到对方工厂加工,部分原来有对方工厂采购后直接加工,我方支付其加工费及部分原料采购款,该种方式是否仍然满足退税?该种形式,对方需如何开票给我方?
3.以上依据哪些税务文件?
答复:您好,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如符合下列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则可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在工程所在地预缴3个点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