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单位是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能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第13号公告和总局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减按1%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月1日至5月31日征收率3%降至1%,这个政策包含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吗?同时包括专票合普票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月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3月因开票信息有误,退回发票重新开具,是否应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针对问题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然人代开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是多少?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从3%下调到1%,优惠对象是全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仅仅特指个体工商户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您好,因逾期抄税,现税控盘锁死无法抄报税,请问是否可以申请非接触式解锁?谢谢。
答复如下:出现您所述情形,建议您预约号后前往办税务服务厅办理解锁业务。另外,门前办理税费业务均需要先进行网上预约,建议您预约后办理业务。请您至少提前1天通过“广州税务”订阅号、“广州税务”服务号或“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现场服务。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2019年申报奖金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的,今年汇算清缴时可否重新选择这部分奖金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还是合并到综合所得申报呢?
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个人名下在长沙有两套住宅,现拟将我个人名下1套房子(110平方)转移到父母名下,本人户口和父母在一个户口本里。父母有长沙购房资格,目前名下无住宅。拟转移不动产权已满四年。请问交易过户和赠与过户两种方式,(1)在本次转移中的税收有何区别?分别要交哪些税,税率多少?(2)本次转移采用交易过户方式,该房产在下次交易(采用交易过户方式、满5年后)税费如何?(3)本次转移采用赠与过户方式,该房产在下次交易(采用交易过户方式、满5年后)税费如何?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交易转让房产的话,卖方:增值税5%、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按照财税
〔2008〕137号第二条免征;买方:契税税率4%,根据财税〔2016〕23号减按1.5%征收;
赠与转让房产的话,直系亲属赠与,转让方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财税[2009]78号第一条免征个人所得税,受让方需要交纳契税4%,印花税万分之五,按照湘财税(2019)2号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公告中,尚未提及注册类型为有限公司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执行,减按1%征收率,已电话致电010-12366告知可以执行,现在想确定一下是否可以执行。
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食堂也属于餐饮服务吗?
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七)生活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我行拥有法院裁定抵债资产,资产为位于长垣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尽快完成过户,我行愿意负担所有税费。但因原产权人不配合出具增值税发票,税务局这边始终告知我方不能拿办理相应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缴纳手续,现已过去四年,仍无结果。期间银行无法时间控制抵债资产,也无法进行资产处置,导致每年损失数百万元。故特向贵单位询问原产权人不配合情况下应如何办理缴税事宜,非常感谢--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