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商家开发票,要额外让我叫税费,合法吗,不合法的话如何举报?
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商家不能以额外收取税费为由而拒开发票。您要举报某企业拒开发票的行为。您所述情况,因投诉要件(具体商家名称、地址、是否具有证据材料等)不齐全,无法受理, 请补充信息后,再次进行网站咨询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检举。
2019年9月份已经申请完一次增量留抵退税后,2020年各月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是以2019年9月的数据为基数,还仍然以2019年3月的数据为基数计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我司为保险行业公司,咨询贵局我司保险代理人是否在2020年13号公告的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内;如适用,计算公式是否为总局设置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烦请答复,谢谢!
答复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比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企业政策性搬迁,按照搬迁规划,将新厂分为A、B、C三个区域进行生产线布局建设。只有ABC三个区域的生产线全部建设完毕,才能形成从最初的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流程。即最初的原材料通过A区的生产线制造成中间品D,再传输至B区域生产线加工后输送至C区域生产线加工成最终产品对外销售。
由于中间品D也可以在市场上购买,企业拟先行建设B、C两个区域的生产线,随后再建设A区域的生产线,而非从A到B再到C的建设顺序。待B、C两个区域的生产线建成后,先行在市场上购买中间品D,投入生产。待A区域的生产线建成后,再采购最初的原材料投入生产,不再采购中间品D。
3月申报期到哪天?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9〕449号)的规定和要求,3月1-16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什么情况适用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个文件标题是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内容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不是个体户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8号公告: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36号文件没有明确哪一项不属于或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怎么执行?我们不知道怎么在文件里找到明确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果36号文件所列举的交通运输服务都可以享受免税,那么8号公告就没必要提公共两个字,如果要强调必须是公共交通运输,36号文件就应该有公共交通运输的描述。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8号公告中的快递收派件服务,在36号文件里只有“收派服务”税目,它是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下的一个子项,包括收件服务、分拣服务、派送服务三个小项,快递派送服务在哪?
公司以旧换新购买新公务用车,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需要正常开具发票。
听说小规模征收率降低了?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收入10.3万元,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应缴增值税0;如果享受5号文,征收率减按1%,应缴增值税=103000/1.01*1%=1019.80元,不降反增,此文思路有问题。
最恰当的做法:
1、销售额=含税收入/(1+3%),判定是否免税
2、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