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A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会和A电商平台一起发券做促销。例如:一张满100减15的券,我司会承担10块,电商平台会承担5块补贴给顾客。最终我司收取顾客90元,其中,顾客支付85元,电商平台承担5元。
请问在这个业务中,我司应该如何纳税增值税?是按照90元的商品销售缴纳嘛?还是按照按照85元商品销售5元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另外,我司是否应该针对电商平台补贴给顾客的5元对电商开具发票?该如何开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如属于销售折扣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否则,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单位目前为有一家子公司,如果我单位把子公司吸收合并。把该子公司的所有资产及负债归入分公司,是否可以免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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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七、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7年4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liezhi的行政罚款罚金不能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是以违法被查处为前提的额外负担是否可以扣除,如合同违约补偿金、逾期偿还贷款的罚息等,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除税收滞纳金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收取的滞纳金,如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根据有关要求个人应于每年年底申报次年个税专项扣除,我家老人于2020年1月满60岁,按照规定2020年1月即可享受专项减免,但本人在使用“个人所得税app”申请2020年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时,系统提示“业务处理失败:被赡养老人必须年满60周岁”,但单位月初又要发工资,代扣缴个税,请问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公司在7月1日买入一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9月4日收到分红1000元,请问季度申报时,该分红1000元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如公司分别在第二年3月卖出500股、第二年8月卖出500股,请问持有超过12个月的分红可以免税的金额如何计算?如当年度已就分红全额纳税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根据您所述情况,贵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分红不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贵公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并未连续持有12个月,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请教一下:
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产品。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A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现状:B公司向A公司支付全部货物价款。A公司交付货物后,开具全额发票,并向B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请问:
1.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这10万元属于价外费用吗?
2.B公司收到10万元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3.B公司收到10万元违约金如何向A公司开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