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买合同约定需代建邮政办公楼,并按土地合同约定购买价移交给相关部门,现办公楼建设完成移交给邮政局,邮政局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开具发票后缴纳了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此部份收入是否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收入,相应的代建成本是否作为开发成本,并加计扣除20%?请给予明确回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我司为电商平台企业,为了推广扩大影响力占领市场,我司给予入住我司平台的零售商家给予补贴,对在商家店购买货物的消费者进行优惠或者减免,请问该种形式下可否主张商家针对我司给予的补贴进行开票,如何开票?开票内容是推广服务类还是商品销售类?可否开具专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本人通过个人账户向浙江东阳某企业支付家具购置费用,在索要发票是,对方表示个人账户只给开具个人姓名抬头的税票,不予开具单位抬头发票,请问商家此举是否违规,我将如何争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我公司一月份买了一个办公楼,发票已开具。但是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那我的房产税是怎么交,是等房产证办下来之后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实习生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义务人范围,且取得的工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范围,需要按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实习生取得的工资,如果属于文件规定的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的情形,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是辽河油井钻采技术(辽宁)有限公司,现在遇到一个涉税事件咨询,情况如下:北京斯伦贝谢公司几年前为沈阳采油厂提供产品和技术服务,价值3000万左右,沈阳采油一直未付款,现在斯伦贝谢准备把这个应收款项做“债权转让”,转让给我们,由我们向沈阳采油厂追索,请问,已经过了债权转让,沈阳采油厂付款时,我们和北京斯伦贝谢公司谁给沈阳采油厂开发票,谁做为收款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规定:
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您好,想请教咨询下。 我司的股东是境外企业(香港)。现在我们公司在办理注销业务,前二天已经去国税柜台提交注销材料并且已经注销了(税务局已经给了我们清税证明)。 现在的情况是,我们要把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的钱汇还给股东。现在这样应该怎么去税务局缴税。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应自行申报。